
兩個醫院均承擔責任賠償標準如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賠償的標準要依據造成的損害而定,可參與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各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
醫院方誤診漏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誤診是臨床上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這種誤診現象屬于“廣義誤診”的范疇,而“狹義誤診”可定義為因醫方主觀上的過失而導致的誤診。醫方是否需要對誤診而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關鍵看醫方對誤診有無過失。對于無過失誤診,醫方無需對誤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導致誤診的客觀上非醫方過失因素包括:
1、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斷的。
2、尚處疾病早期、癥狀未能充分顯示的。
3、由于體質特殊或個體差異而導致的病情異常或不典型。
4、緊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導致的誤診屬于“無過失誤診”,醫方無需對誤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但同時存在醫方主觀上過失因素的,醫方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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