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事項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事項包括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委托鑒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鑒定事項和鑒定要求。鑒定人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鑒定。
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事項:
(一)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七)其他專門性問題。
鑒定要求包括鑒定人的資質、鑒定人的組成、鑒定程序、鑒定意見、鑒定期限等。
對鑒定不服怎么辦,可以重新鑒定嗎
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托--受理--初次鑒定--補充鑒定--出具鑒定。這個是一般的醫療事故鑒定流程。
當然了,如果你對鑒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鑒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另外,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出的問題,一般按以下兩只方式解決:
1、如果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在實務中,我們專業的律師一般都不建議做醫療事故鑒定,而推薦司法過錯鑒定。雖然兩者都有相同點:
第一,都是一種證據。
第二,鑒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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