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是單位犯罪主體嗎
一般認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認定合伙企業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這么幾點:
一是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它突出的是單位和組織機構特征,并沒有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單位犯罪主體。
二是剛才講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這個解釋的規定來講,它并沒有窮盡單位犯罪主體的類型,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必要特征
三是涉案的這個廠是經工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經核準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有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并依法取得了采礦的許可(這個單位是一個采礦廠),具有對外公示、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實也是基于企業利益從事的活動,所以最后對這樣一個情況也是認定為單位犯罪。
從這個判例的觀點來分析的話,非法人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它并不以法人或非法人來界定,也沒有將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單位犯罪的必要特征,只要在經營活動中有獨立的財產,有獨立的名稱、組織機構,同時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基于企業利益的,也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當中的“單位”。
夫妻公司是單位犯罪主體嗎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對于股東為夫妻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能夠作為單位犯罪的單位,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我們查到的案例顯示:首先,公司法允許夫妻兩人為股東成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也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從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成立單位的條件,在沒有證據否定單位法人人格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是單位。第二,公司是有專門的會計、財務基本規范,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和個人資產存在混同的情況。第三,涉案的責任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體現的是公司意志,被告人送錢的目的是為了公司能夠承接到業務,因此,被告人可以認定為以單位名義。第四,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著重要考察利益歸屬,違法所得是歸單位所有還是個人所有,而本案利益顯然歸屬于單位。與之相反,如果夫妻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同,則其單位人格很可能就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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