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種捐贈,在會計合核算上都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到計算所得款時,應將不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剔除,無需做任何調帳處理。因為按會計原則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身就存在著差異。
一、對外捐贈非貨幣資產
根據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對外捐贈現金,要看接受捐贈的對象是誰,如前所述,企業捐贈現金的受贈者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直接列支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賬戶。由于納稅人超過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這就存在年末計算調整問題。現舉例說明如下。
1.甲公司開出現金支票一張,款項500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潤總額為500000元。假設不存在其他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1)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500000+50000=550000(元)
(2)計算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550000×3%=16500(元)
(3)將調整后所得額減去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計算交納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稅16505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5053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直接向受贈人(或非公益性單位)進行的捐贈,同樣列支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賬戶,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計算所得稅時,直接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交納所得稅。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人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根據如上規定,其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按接受捐贈資產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而外商投資企業則貸記“待轉資產價值”。
[例]某內資企業2004年2月份接受一企業捐贈的設備一臺,根據捐贈設備的發票等有關單據確定其價值為100000元,估計折舊額為20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設備100000
貸:累計折舊20000
遞延稅款[(100000—20000)×33%]264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53600
若該企業3—12月份計提折舊5000元,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5000
貸:累計折舊5000
按照國稅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2000)84號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因此,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若所得稅稅率為33%,當年因此而產生的抵稅額是1650元(5000×33%),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稅款16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50
若2005年9月份出售該設備,售價78000元(含稅),出售時累計折舊30000元,應交增值稅為1500元[78000÷(14%)×4%×50%],不考慮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借:累計折舊30000
固定資產清理70000
貸:固定資產100000
借:銀行存款7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76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00
借:固定資產清理65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6500
借:遞延稅款26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640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536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53600
如果出售價格為110000元,清理費用5000元,根據稅法規定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稅所得,發生上的清理費用不得重復扣除。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稅款26400
所得稅82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0000-5000)×33%3465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536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53600
由于企業接受捐贈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一般沒有到期清理轉讓現象,故其會計處理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前兩步處理相同。這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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