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解析:合資合作建房稅費分配引糾紛
2010年10月18日,原告匡某某與被告謝某某之夫黃*平從劉某處購得位于金南居委會四組的一塊土地用于建房。房屋建成后,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對建房進行結算,并對房屋進行分配。原告匡某某分得該棟房屋一、二層門面及第四層住房,被告謝某某分得該棟房屋的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層房屋及作為隔熱層的第十二層。辦理產權證時,雙方共同配合,共同出資交納建安稅,雙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的銷售稅。原告按規定繳納了全棟房屋的土地報批、規劃、房產、質監、行政罰款等“兩違”辦證費用共計239425.58元,后由于雙方對該費用分攤比例存在爭議,原告謝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謝某某承擔一半的兩違辦證費。而被告謝某某主張稅費應按所分配房屋面積比例分配,自己不應該承擔一半的稅費。
法院判決:建房合同未約定稅費分配?被告需給付一半稅費
法院認為由于原告匡某某與被告謝某某系合伙建房,雙方在合伙前對合伙費用沒有約定,房屋建成后,雙方對合伙建房進行結算,并簽訂了分房協議,依據分房協議約定,由雙方共同出資繳納建安稅,銷售稅由雙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由于本案的稅費并未涉及自售房部分的銷售稅,故涉案房屋的稅費應由反訴原、被告各承擔一半。對被告謝某某主張的登記費、服務費、測繪費及建筑安裝營業稅應根據被告謝某某分得房屋面積進行計算,由于原、被告在合伙建房時對房屋的稅費沒有約定,且在分房協議中明確建安稅由雙方共同承擔,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即由原告匡某某繳納的合伙建房稅費239425.58元,由原告匡某某承擔120188.79元,反訴被告謝某某承擔119236.79元。
律師說法:共建房稅費誰承擔,比例如何分配
由于對法律相關知識不熟悉,現實生活中合作合資建房糾紛時有發生。所以此類責任問題也是法律咨詢熱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如案例中這樣的合作合資建房,原被告雙方應當在共建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好建房稅費的分配,否則在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不論所得房產面積,都應平均分配稅費繳納責任。
綜合上面的介紹,共建房稅費原則上一人一半,或者根據約定進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共建房稅費誰承擔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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