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舉證須知
5、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7、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8、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9、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本人親自來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自身主體資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13、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14、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15、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內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末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16、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等;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18、當事人應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及法院審查需要,提交證據材料的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紙張一律使用a4紙,原件不是a4紙的,復制為a4紙。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按照副本數認真填寫《證據交換(目錄)表》,并將該表附在每套證據副本上。
19、當事人如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
20、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本院調收證據。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21、當事人如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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