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債權和破產費用哪個優先
一般來說是破產費用優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一款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钡谝话倭憔艞l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兩類權利在破產程序中都享有優先權,但對應的債務人清償財產范圍不同。擔保債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原則上應當優先從無擔保的財產中支付。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與物權擔保債權之間在清償方面的矛盾,如債務人全部(或幾乎全部,下同)財產都被設置物權擔保時,擔保物的變價款能否用于對破產費用包括律師報酬以及共益債務的清償。
對上述清償原則法律也規定有一些例外,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據此,如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中存在“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應當從該擔保物的變價款中支付。如略加合理擴充解釋,為管理、維護、變價、分配某一擔保物而支付的破產費用,因該擔保物產生的共益債務(如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都應由該擔保物的變價款中支付。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財產價值總額。這是因為擔保財產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要維護工作與費用,如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股權等,而移轉占有的擔保,如動產質押、留置,其財產即使需要維護,也是由占有財產的擔保權人承擔,與管理人無關。同時第十三條又作出例外規定:“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范圍的10%?!?/p>
目前的立法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中國特殊國情仍有考慮不周之處,對一些普遍性問題缺乏合理解決措施,影響破產法的順利實施。
在司法實踐中,銀行向企業貸款都要求提供物權擔保,其他債權人在可能的情況下也會尋求物權擔保。物權法一百八十一條還規定有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边@就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全部財產都可能被設置擔保。由于沒有無擔保財產或其價值很小,連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都不足支付。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钡飘a程序如因此終結,即使債務人還有大量擔保財產也無法通過破產程序處置,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也難以順利實現;而不終結破產程序,費用又無從支付,這就會形成死循環。此外,因此時管理人的計酬標準甚低,無法獲得合理報酬,且難以與擔保債權人協商解決,必然會使其失去擔任管理人和履行職責的財務基礎和積極性。
顯然,在前述正常利益格局逆轉的情況下,僅靠原有的例外規定已不足以解決問題,需要考慮變更原則的解決辦法。一個公平的原則是,誰受益誰付費,程序為誰的利益而進行,費用由誰承擔。筆者認為,當擔保物覆蓋債務人全部財產時,破產程序已是為擔保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尤其是破產清算程序,所以擔保債權人應承擔無擔保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包括合理的管理人報酬。當擔保債權人有多人時,對上述費用原則上應按照債權及擔保物價值的比例分擔。但擔保權人占有擔保物的擔保,如留置、動產質押,對擔保物的保管、維護、變價、清償等相關費用都是由擔保權人在破產程序外進行并承擔,所以其不必承擔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由于此時管理人的工作主要是為擔保債權人處置、分配擔保物,解決擔保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分享、擔保物變現、費用分擔等問題,所以其報酬也應從擔保物變價款中支付。報酬的數額與比例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正常情況規定的同等標準執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筆者認為,此規定可以在破產程序中適用。具體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在債權成立之后又補充提供抵押擔保的,尤其是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如該行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有關撤銷的規定(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可予以撤銷,也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予以撤銷。其二是在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在設定債務的同時將企業全部財產設置浮動抵押擔保,使債務人將來無財產清償其他債權人包括此后產生的債權人。筆者認為,第二種情況也應考慮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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