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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刑事判決書引起關注。
江西男子吳某與女子徐女士為情人關系,兩人互稱自己是“神仙轉世”,能為別人轉運。而陳紅(化名)是徐女士的表妹,曾因感情、生意等諸多不順,產生了尋求迷信轉運的念頭。此時,吳某謊稱只要和自己發生性關系即可轉運,在表姐多次的勸說下,陳紅同意并與吳某發生了關系。
此則判決書
于2021年3月12日公開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
以強奸罪定罪
男子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徐女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男子謊稱與其發生關系可轉運
女子在表姐勸說下被“洗腦”
吳某、徐女士兩人出生于1984年,均是江西本地人,均為已婚人士。在2013年,徐女士在網上認識了吳某,兩人之后發展成為情人關系,兩人互稱自己為“神仙”轉世,可以為別人帶來好運。
在2014年4月,因感情、生意諸多不順的陳紅產生了尋求轉運的想法,她找到了表姐徐女士,并詢問有沒有認識的算命先生。
然而,正是這一“迷信”,讓陳紅后悔不已。
在聽了表妹的情況之后,徐女士表示自己認識一個很靈的算命先生(即吳某),隨后她將此情況告知吳某,吳某說陳紅的生意會虧損,她和男友的感情也會不好,要想去除霉運,得和他發生性關系,之后便會好起來。
“我當時沒理她,但表姐不停打電話說迷信方面的事。”陳紅說,在2014年6月20日,表姐徐女士和她聊天并做思想工作,在表姐不停地灌輸和勸說下,陳紅相信了和吳某發生性關系可以幫其轉運的說法,并在當天下午發生了性關系。
陳紅說,自己不是自愿跟吳某發生關系的,是吳某和徐女士誘騙說她在三十歲之前有劫數,必須通過此方式才能化解這個劫數。
據陳紅的陳述及辨認筆錄,陳紅提到,在6月20日之后的幾天,徐女士一直跟著她做思想工作,叫她不要報警,此外還不停地以電話、短信等形式騷擾、威脅她不許說出去。
之后,因為此事,陳紅承受著很大的心理壓力,為此還想過自殺。直至2014年8月10日,陳紅男友發現了其情緒問題,便把事情說了出來,并于第二天陪同陳紅前往派出所報案,南昌縣公安局于2014年8月22日決定立案偵查。
被告認為對方自愿發生關系
辯稱不符合強奸構成要件
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3日,徐女士、吳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0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吳某、徐女士犯強奸罪。
據吳某供述,在以前有個算命先生說他可以幫別人帶來好運,他和徐女士聊天時說了此事,說自己是神仙轉世,徐女士也相信這個事。在跟陳紅發生關系之后,也從徐女士那聽說了報案稱其強奸,開始他沒太在意,直至被抓獲。
庭審中,吳某辯護人認為,吳某未采用迷信的脅迫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沒有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吳某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未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自愿與吳某發生性關系。
而徐女士表示,她沒有想過要傷害自己的表妹,吳某利用迷信手段對其騙財騙色,她是受害者。其辯護人認為,徐女士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陳紅完全可以選擇不和吳某發生性關系,而通過自身努力來使生意、感情變好,完全有反抗的余地,她只是對于發生性關系的動機產生了錯誤認識,認為與吳某發生性關系就會轉運,故吳某的手段不是強奸罪規定的“其他手段”,吳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法院判決兩人均構成強奸罪
一人獲刑三年一人獲刑兩年
關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被告人徐女士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吳某、徐女士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意見。南昌縣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表明,吳某經徐女士得知陳紅因生意、感情不順欲尋求幫助,遂通過徐女士告知陳紅,可以通過與其發生性關系轉運,徐女士多次向陳紅灌輸吳某的上述迷信說法直至陳紅信服并付諸實施。
南昌縣法院認為,陳紅雖然已經認識到了性交行為的自然屬性,但由于吳某、徐女士利用迷信使陳紅對處分性的自決權這一法益產生誤解,誤以為只有放棄該法益才能改變命運,這一動機已經明顯影響到了陳紅的法益處分,其已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同意與吳某發生性關系不阻卻違法,故吳某利用迷信誘騙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徐女士協助吳某利用迷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為此,法院不予采納上述辯護意見。吳某、徐女士違背婦女意志,利用迷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徐女士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南昌縣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判決,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徐女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強奸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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