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趙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關系,2021年4月22日,因為夫妻感情不和,王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月30日,趙先生酒后找到王女士,想要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王女士竭力反抗且處于月經期間,趙先生沒得逞,事后王女士將丈夫告上法庭。
經公訴機關指控,趙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之中,趙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且王某也希望能夠從輕處罰,并提交了諒解書,之后兩人調解離婚。
法院認為,趙某強奸未遂,考慮到兩人婚后有兩個子女,年齡尚小,且王某也希望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趙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法官說法
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其次才是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
且我國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穩定的婚姻關系中,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系的,可以構成強奸罪。
2、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雙方處于分居期,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3、雙方假結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
4、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雖然說夫妻之間發生關系是夫妻之間愛的體現,但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發生關系是雙方應盡的義務,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才能擁有和諧的家庭生活,且女性對于性的自主權不因其未婚、結婚、離婚、再婚而改變,只有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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