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擔保后法院可否暫緩執行
執行擔保被人民法院認可后,即取得暫緩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被執行人應當承擔因此而給申請執行人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認可或接受被執行人的執行擔保申請,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后,執行擔保即發生法律效力。暫緩執行規定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被執行人獲得延期履行義務的時間,在暫緩執行期限內,除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外,申請執行人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在決定暫緩執行的同時,即應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8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的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即這種暫緩執行的期限,原則上應與擔保的期限一致,最長期限1年。實踐中,執行法院可在這個最長期限內,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執行擔保后法院是否可以暫緩執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執行擔保被人民法院認可,則可以取得暫緩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申請執行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聊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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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執行人暫時無力償還,可以向法院申請 ②執行程序是法院為了實現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權益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申請暫緩執行程序,可以緩解被執行人的經濟壓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債務 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