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要求暫緩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有困難暫時沒有償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此時如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梢杂杀粓绦腥颂峁┴敭a擔保,此時應向法院提交保證書,也可以由具有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此時應提交擔保書。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如暫緩期間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三、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并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根據本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必須是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人。保證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為了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而交納的保證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根據本條規定,保證金必須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這里所說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尚未執行的行政拘留的時間,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時間。如某人被決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其已被執行了3天,則其應當交納1400元保證金而不是2000元保證金。
根據本條規定,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方可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已經暫緩執行,一般沒有發生以上的情況相違的情況,不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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