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運用三包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1995年8月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印發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三種形式,但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方式并不僅限于這三種。如果消費者買到的產品給其造成損失時,消費者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誤工費、大件商品運輸費等。(新三包規定,由修理者提供應當進行修理的大件產品合理運輸費用。)
一、銷售者應承擔三包責任
消費者買到不符合法律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產品時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誰經銷、誰負責”。
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將產品修復;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托維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規定,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
二、三包產品范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三包責任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2、“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5、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最后,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包憑證;二是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對于已經使用過的產品,符合三包規定換貨條件,而消費者不愿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退貨,但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折舊率(每日)×產品使用日期(日)×產品價格
折舊率可查閱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作的規定。
產品使用日期應當自購買產品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等待維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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