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所謂“三包”。以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后,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于“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后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即屬此列。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不實行條款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保了,再修理當然要花錢了。
(二)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有點麻煩,具體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斷是誰的責任。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主機有故障時,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私自拆開機器或請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否則可能脫保?!安饎釉斐蓳p壞“這幾個字如果理解成“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也應該是在三包之內,但是有沒有損壞,是誰說了算的,這個你考慮過沒有?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解釋:三包的有效憑證是購機發票,并且是以購機發票的日期為計算日期,并不是以三包憑證來計算的。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注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盡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五)擅自涂改三包憑證的;
關于三包政策的發展,使我們消費者在購買東西的時候感覺到物有所值,雖然商家不能保證質量的絕對優質,但是有三包制度也會讓我們感到安心,但是不是所有商品都有三包政策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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