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認定時要注意哪些因素
(一)醫療的合理性因素
醫療行為的以下特點決定了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不可能有統一的判斷標準。
1、醫療行為針對疾病而實施,是處于不斷的變化中,對病癥變化發生影響的是疾病本身的發展、人體所具備的自然治愈力與醫療行為三者的綜合作用力,因此由于不同的治療環節具有不同的特點,醫方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
2、醫療行為的一般標準不依?醫護人員所受教育的最初水平來確定,它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醫學的進步要求醫務工作者努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以適應時代的要求,故醫方的注意義務是隨著醫學的進步和醫療實踐經驗的總結而不斷加強;
3、醫療行為需要根據?個患者的個體差異來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患者的個體差異、特異體質等因素與注意義務的內容也有直接關聯,診治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導致了醫方注意義務的復雜性;
4、醫療行為需要依賴高度專業化的醫學知識來實施,因此應賦予醫生一定的決定診療手段的權利。某醫生只要在相同的應用情況下選擇或采用某一負責的專家群體所支持的方法或常規,就是合理的,不必是醫學界的全體或是最權威的支持。在美國,法院考慮醫生免責情形標準之一就是該醫生是否依其能力作出了“最佳判斷”;在日本,這類要求被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義務”。
由此可見,醫務人員有責任運用所掌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以及醫院所提供的條件,對患者進行診斷和治療。但醫方所負的法律責任并不要求他的醫療水平必須達到全國最高水平,相對而言,醫方負有掌握和應用現實中醫學界已普遍實施的醫療技術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責任。在實踐中,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以衛生部、教育部在全國通用的“醫科院校統編教材”中規定的診療標準、用藥原則和中華醫學會提出的且已被臨-床廣泛運用的診療技術作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合理的一般標準。
(二)醫療的緊急性因素
醫療上的緊急情形通常表現為:
1、時間上的緊急,在此種情況下醫生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醫生不可能象在正常情形下那樣對患者的病情及癥狀做詳細的檢查、診斷以作出十分全面的考慮和安排;
2、事項上的緊急,此時采取任何治療措施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醫生只能憑借自己的經驗和技術對病癥迅速作出緊急的決斷,以盡可能排除Σ險,挽救患者生命。
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具備的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預見能力與時間充裕的一般情形下肯定有差別,應當低于一般的醫療情形。根據侵權理論,造成損害結果時如存在法定免責條件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行為人可以減輕或免除相應責任。所以,在緊急狀態下應降低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
(三)醫療的地域性因素
當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為醫學領域提供了新的診療技術,同時也對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地域差異等諸多因素,造成各地區接觸、獲得醫學信息的質和量有所差別,先進的醫療技術不可能在社會的?一個角落以同樣的速度予以普及,因此必須承認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差異。基于此,在各地醫學水平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對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予以區別能夠保護及鼓勵落后地區的醫務人員積極地給患者治療,也使該地區病人的利益在可能的條件下得到最大的保護。
因此,醫療過錯的認定,應當以醫方是否達到了行醫所在的地區其他具有相似教育背景并掌握著類似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對同類病例所采取的普遍的職業標準。
醫療過錯認定標準是什么
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由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過程,須經由三個階段。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為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為論斷臨-床過失責任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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