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誤診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誤診的發生,極易導致醫療事故,進而引發糾紛。常見的易引發訴訟的誤診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二、診療過錯中的誤診有什么具體表現?
診斷是治療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診斷正確,才能實施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療措施,否則,不僅不能達到治療目的,還會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
三、醫療損害中誤診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現實中誤診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四、醫務人員責任性誤診的,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責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出現“有過錯的誤診”,即責任性誤診,則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五、延誤診斷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延誤診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六、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而發生的誤診,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作為專業技術機構,法律賦予其一定的特殊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據此,醫療機構在對患者進行檢查、治療以及其他醫療措施時,應該向不具有該方面專業知識的患者進行具體的說明,必要的情況下應予以解釋,以確保患者能夠對自身的診療作出明確的選擇、判斷。
七、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仍發生的誤診,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醫學發展角度來看,因醫療技術的發展具有高度復雜性、高風險性和局限性,患者的病情又十分復雜多樣,醫療機構無法保證能夠完全準確無誤地診斷出患者的病情,在一定范圍內的誤診是被接受的。但是,可以被接受的誤診必須是客觀上因現代醫學技術的局限所不能避免的,而非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導致的有過錯因素的誤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根據上述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和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即醫療機構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并采取了避免損害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對于誤診而言,由于其屬于醫療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概率事件,故不能一概認定屬于醫療機構的過錯。
因此,只要醫療機構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且根據其現有的醫療技術確實難以準確判斷,那么即使醫療機構誤診,也不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更不能簡單的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患者劉某,1952年3月26日出生。在2009年9月14日至次年1月28日間,因左肺上葉低分子化鱗癌,左側胸腔積液,左肺門、縱膈淋巴結轉移,先后在某醫院(以下或稱被告)住院7次并進行化療。2010年3月9日,患者再次入院,在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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