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征求意見稿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八、將第一百零六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十、將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第一百六十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十三、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第一百七十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十六、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十八、 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十九、將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一、 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作為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二、將第二百五十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三、將第二百六十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后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第二百九十六條由于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進展。從刑事訴訟制度來看,應當及時調整跟進。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需要將可復制、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從上述三個方面,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作出適當的修改補充,是必要的。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過程和指導思想
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刑事訴訟法修改工作,認真學習貫徹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精神,明確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思路和時間表。2015年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密切關注有關司法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深入研究有關訴訟理論,借鑒國外法律規定和有益做法;廣泛開展調研,深入聽取各方面對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加強溝通協調,會同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有關方面在工作層面反復共同研究,并多次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各方面基本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起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治思維,維護司法公正,遵循訴訟規律。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以立法形式鞏固和推廣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三是,注意處理好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刑法、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的銜接,維護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統一。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合理借鑒國外相關制度有益經驗。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24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
1. 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草案第二條)
2. 相應修改有關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經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刪去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內容,并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定義的表述。(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
3. 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草案第十二條)
(二)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1.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序,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草案第二十四條)
2.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草案第二十四條)
3.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一是,對委托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二是,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三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4.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
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三)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又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以下修改補充:
1. 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中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草案第一條)
2. 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草案第九條、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納量刑建議(草案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草案第十九條)等。并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草案第十七條)。
3. 增加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規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作出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4. 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有關刑罰制度和刑罰執行程序作了修改;根據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的要求,對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并即將審議通過人民陪審員法。為與這些法律相銜接,擬對刑事訴訟法關于死緩執行、罰金執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草案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1.法律的修正與修訂有什么區別 法律的修正與修訂的區別主要是表決的內容不同。1、審議的內容不同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如2005年9月30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國務...
遭逮捕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
1.求各種法律法規條文匯總 百姓故事 監管動態 案例速遞 維權信息 維權時評 法制觀察 法行天下 法治聚焦 立法動態 常用資料 法律條文 法律法規條文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正式發布5月1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正式發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其對警察執法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尤其要避免因為不懂法而違法犯罪的情況。第一、起訴意見書中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進...
1.2017年2月出現哪些法律法規藥師法 20172月22號全委通議兩間 十二屆全委第二十六議2月22至24京舉行 201702月14 17:39 源:中國絡 北京2月14電 十二屆全委第八十八委員議14北京民堂舉行議決定十二屆全委第二十六...
3月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權威法學專家就此次選舉法修改解讀了相關的亮點。 取消城鄉選舉差別實現同票同權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無疑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農村與城市每...
1.法律的頒布執行時間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85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
選舉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經過四次修改。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將進行第五次修改。此次選舉法修改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聽聽委員、代表在討論時是咋說的。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作關于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指出,關于流動人口參加現工作地選舉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定。 王兆國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