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壟斷競爭市場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xx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唐山xx公司)訴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壟斷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唐山市xx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是《反壟斷法》正式實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決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裁判不僅給出了“相關市場”和“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對如何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進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著深遠的意義。
原告唐山xx公司訴稱,由于其降低了對A搜索競價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對xx網在自然排名結果中進行了全面屏蔽,從而導致了xx網訪問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這種利用中國搜索引擎市場的支配地位對原告的網站進行屏蔽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原告進行競價排名交易的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6000元,解除對xx網的屏蔽并恢復全面收錄。
被告A公司辯稱,被告確實對原告所擁有的xx網采取了減少收錄的措施,實施該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網站設置了大量垃圾外鏈、搜索引擎自動對其進行了作弊處罰。但是,該項處罰措施針對的僅僅是A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結果,與原告所稱的競價排名的投入毫無關系,亦不會影響原告競價排名的結果。其次,原告稱被告具有《反壟斷法》所稱的市場支配地位缺乏事實依據。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對于廣大網民來說是免費的,故與搜索引擎有關的服務不能構成《反壟斷法》所稱的相關市場。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原則上應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市場份額、競爭狀況、控制銷售市場和原材料市場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當然,在經營者的市場份額能夠予以準確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但當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原告選擇適用上述推定條款來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就其對被告市場份額的計算或者證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關市場是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原告僅提交了兩篇有關被告市場地位的新聞報道,未提供具體的計算方式、方法及有關基礎性數據的證據能夠使本院確信該市場份額的確定源于科學、客觀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壟斷法》并不禁止企業通過自身的發展形成規模經濟,從而占據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禁止的是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所實施的,能夠影響市場結構,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和措施。如果經營者所實施的行為具有正當理由,也沒有產生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后果,即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行為。本案中,被告雖然對xx網的自然排名結果實施了減少收錄數量的技術措施,但其行為是對xx網存在“垃圾外鏈”行為進行的處罰。被告在其網站的相關頁面上向社會公眾公布了A搜索引擎的算法規則及針對作弊行為的處罰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徑了解A搜索反對網站設置“垃圾外鏈”的行為,并會對這種行為實施處罰。而且,其處罰措施針對的是所有設置了“垃圾外鏈”的被搜索網站而非單獨指向xx網。庭審過程中,原告也承認其經營的xx網確實存在“垃圾外鏈”。上述反作弊機制的實施是為了使搜索結果更為真實和可靠,從而保證廣大搜索引擎用戶的利益,同時,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對原告而言存在歧視性或者脅迫性,故被告基于xx網存在大量“垃圾外鏈”的事實而對其實施了減少自然排名部分收錄數量的技術措施是正當的,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綜上,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
宣判結束后,該案承辦法官xx接受了記者采訪,并針對“相關市場”概念、為何沒有認定A具有中國搜索引擎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對于記者提出的“相關市場”概念問題,xx法官回答到,相關市場是《反壟斷法》中一個非常重要和基礎性的概念,在對任何壟斷行為進行討論之前,都要首先定義“相關市場”。這里的“相關市場”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包含形形色色各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不是同一個概念,“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某種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范圍,在這一范圍之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替代性,并存在著競爭關系。
對于判決中沒有認定A具有“中國搜索引擎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因,xx法官解釋,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負有舉證責任,而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來看,我們認為不具有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明力,所以,我們對A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基礎是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此外,公眾所提到的“使用率高”、“知名度高”等等概念與《反壟斷法》所稱的“市場支配地位”不是一個概念,后者一般要通過嚴密的經濟分析的過程才能夠予以確定。
xx法官還就此案與其他正在審理的反壟斷案件相比,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進行了說明。她表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承辦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面臨法律與技術的雙重挑戰,在對《反壟斷法》中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的同時,我們還要對案件當中所涉及的與互聯網技術有關的,比如搜索引擎的工作機制問題、反作弊措施的實施等問題進行分析,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的密切結合是本案中的亮點,當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們的審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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