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扼制無限制的自由,恢復有效競爭,反壟斷法已經成為當代市場經濟國家不可或缺的根本法。在我國,對壟斷法的研究亦成為法學研究的新熱點,反壟斷法正在起草過程中。鑒于我國目前規模經濟尚未形成,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還不夠強,對控制企業合并政策的度,嚴厲抑或寬容?何謂二者最佳結合點?對此可謂“仁者見仁”。在何種“度”上企業合并才構成壟斷的威脅,從而必須被當局制止,就成為反壟斷立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筆者不揣淺陋,對此略作探討,以就教于各位前輩和同仁。一、企業合并構成壟斷的認定原則(一)合理原則合理原則是首創于美國判例法的一項法律原則。該原則產生的背景是:《謝爾曼法》雖然措詞嚴厲,但因規定得不明確,因此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于是,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標準石油公司案中提出以“合理原則”來解釋《謝爾曼法》的第1條和第2條。根據這一原則,《謝爾曼法》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不適當地”或者“以不公嚴的方式”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意味著限制競爭并不必然違法,其中有些應在分析限制競爭合理與否之后,再下斷語。由于合理原則本身具有靈活性,又體現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因而它備受各國法學家和法官的青睞,已成為反壟斷法的基石,就如同誠實信用原則之對于民法一般,我國法學家也對其推崇備至。由此筆者認為,合理原則應成為認定企業合并構成壟斷的首要原則,運用該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在企業合并的情況下適用合理原則,法官不僅需要測度因合并被減弱的市場競爭的程度,而且還應考慮有關市場競爭的各種情況。2.要防止因適用合理原則過濫而導致法律適用的結果不穩定、未能有力控制企業合并的狀況。要解決這樣的問題,筆者認為,一方面應有一定的標準來衡量企業合并,綜合考慮合并引起的效果,如經濟的集中足以導致企業間的協調,足以引起限制競爭的獨占等;另一方面,應用時需考慮其它原則的運用,也就是說單純適用合理原則是難以恰當地解決認定企業合并構成壟斷問題的。美國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對《謝爾曼法》采取合理解釋后,結果造成了該法保障企業自由的功能受到妨礙,因此最高法院不得不對合理原則曲運用范圍進行限制,推定某些有害競爭的限制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二)公益原則公益原則,是指只有違反作為公共利益的自由競爭秩序時,限制競爭的行為方成為反壟斷法的限制對象。在反壟斷問題上,充分理解和認識公益原則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它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反壟斷法的性質。反壟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有效的競爭秩序,它具有以“國家之手”協調社會經濟秩序的本質,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故此應認為反壟斷法屬于公法性質。其次,它有助于我們正確運用反壟斷法。反壟斷的目的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過它所追求的是綜合平衡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將消費者、企業與國家間的利益通盤加以考慮,在它們之間產生沖突時,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優先。由于反壟斷法的運用受到經濟發展、國際環境、國家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靈活性強,同其他部門法如刑法、民法相比,可操作性、穩定性差。因此,公益原則的指導作用尤為明顯,以致于須-臾不可離開。再次,公益原則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效率問題。換句話說,企業合并所帶來的高效率是否一定有益于社會公益,從而是否應得到反壟斷當局的準許?芝加哥學派在這一問題上持肯定態度,該學派在競爭政策方面的基本觀點是:市場結構是市場內部各個力量對比的反映,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條件下,市場上最后生存下來的企業就是最健康和最好的企業。此種觀點盡管有合理之處,但也不乏缺陷,一是夸大了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二是否定了對政府干預的切實需要;三是片面維護大企業的效率。關鍵之處在于把個別企業的效率當成了全社會的效率,從而忽略了公共利益與個別效率的矛盾。總而言之,公益原則是認定企業合并是否構成壟斷的一塊試金石。
跨國公司跨國并購活動是一個全球性的經濟行為,由此而帶來的壟斷控制僅僅靠某一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肯定難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加強國際間的反壟斷合作將是完善國際性并購管制制度的最終方向,因此我國在制定自己的反壟斷法的同時,還應該不斷與其他國家開展多...
【摘要】本文通過對泰國兩則反壟斷案例的分析,考察了泰國的行政壟斷、利益部門博弈與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問題,并籍此反思中國的行政壟斷規制致策與反壟斷執法權力的配置模式選擇。結論認為,反壟斷法本身并不能自動促進競爭,其起作用的關鍵是執法權力的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如下: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
【出處】人民論壇學術前沿第315期【摘要】香港新競爭法下反壟斷爭議解決可以通過仲裁及ADR方式,目的是為了鼓勵積極動用各種力量和途徑更好地維持市場競爭秩序,而對于界定具體的反壟斷爭議事項則仍需要進一步分析。反壟斷爭議可通過仲裁及ADR方式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日法釋〔2012〕5號 為正確審理因壟斷行...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9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釋〔201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反壟斷民事賠償案件審理的難度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一是法律適用難。反壟斷法的條文具有高度概括性,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對關鍵性的操作術語,反壟斷法往往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1、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競爭政策是市場經濟國家為保護和促進競爭而實施的基本經濟政策,目的是確保競爭機制能夠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增大消費者社會福利。競爭政策一...
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立法價值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都應當有自己的價值目標。立法價值目標是立法者為了實現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而進行的價值選擇。價值...
1.我國有關壟斷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