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污染”糾紛的認定、法律適用、舉證責任等問題。
【案情介紹】
陸某一家人居住在某城市市區一居民樓二樓。2002年的一天,他家對面約20米處豎起一巨型太陽燈,從此每天晚上太陽燈的燈光總是透過他家的窗戶,直射到臥室內,強烈的光線照得他們難以入睡,以至陸某白天煩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
后來陸某得知,太陽燈是對面的汽車銷售公司設置的。隨后,陸某先后三次與該公司交涉,要求該公司拆除太陽燈,但該公司只答應將250瓦的燈泡更換成125瓦。更換燈泡后,陸某認為太陽燈對自己的生活仍然有較大影響。
2005年9月1日,陸某以該公司的太陽燈造成“光污染”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拆下太陽燈,并公開道歉,另賠償1000元。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后來陸某又把索賠金額改為象征性的1元錢。
庭審中被告辯稱:涉案路燈系用于其經營場所展廳及車間外的正常環境照明,每盞功率僅為120瓦,并不構成光污染,也未對原告造成侵害,路燈事實上方便了隔壁小區居民夜間行走的方便與安全。而且,被告重視企業與臨近居民的關系,自原告起訴后,被告已切斷了涉案路燈的電源,并保證今后也不再使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光污染”作為由一定數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產生的不利影響,破壞了污染源周圍人群的正常生活環境,屬于一種新型的環境污染形式,理應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照明燈光,本無過錯,但因涉案路燈與周邊居民小區距離甚近,光照強度較高,且燈光徹夜開啟,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對小區內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響,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環境污染。對原告正常的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侵害行為具有合理的免責事由,所以被告應排除涉案燈光對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主張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為并未對原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一元,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光污染對其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數額,法院也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拆除太陽燈(被告已履行);二、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生活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法律意識也有所增強。近年來,因光照過于強烈而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光污染”糾紛。在處理這類案件過程中,法院往往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法確定是否構成光污染或者當事人無證據等為由判決原告敗訴。而本案則是少數幾例判決原告勝訴的案例之一,下面就結合對本案的評析,談談與光污染有關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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