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的特性是什么
票據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包括匯票(bill?of?exchange),本票(promissory?note),和支票(cheque)。它具有以下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轉讓是票據的基本共性。各國票據法都規定票據僅憑交付或經適當背書后交付給受讓人即可合法完成轉讓手續,不須通知票據上的債務人。一張票據,盡管經過多次轉讓,幾易其主,但最后的執票人仍有權要求票據上的債務人向其清償,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沒有接到轉讓通知為理由拒絕清償。
在英美法中,轉讓有三種類型:過戶轉讓(Assignment)、交付轉讓(Transfer)與流通轉讓(Negotiation)三個法律術語的含義是有區別的:
過戶轉讓:它指的是一般債權的讓與,如合同的轉讓。這種債權讓與必須以通知原債務人為條件,受讓人的權利要受到轉讓人權利缺陷的影響。(例如A與B簽訂了一份貿易合同,A是賣方,他將合同的應收貨款轉讓給了C。如果A的貨物有問題或者根本沒有交貨,B可以對C拒付貨款。)
交付轉讓:是指物權憑證的轉讓。這種物權憑證如提單、保險單、倉單等,可以僅憑交付或加上適當背書而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但是,受讓人的權利不能優于出讓人。如果出讓人的權利有缺陷,則受讓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種有缺陷的權利。(例如甲竊取了乙的一份提單,并把它轉讓給丙,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對價的受讓人,由于甲對該提單無合法的權利,丙也不能對該提單取得合法權利。一旦乙發現被竊,有權要求丙返還提單。)
流通轉讓:這是票據的基本特性。許多國家在票據法中都規定,票據僅憑交付或適當背書即可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善意的、付了對價的受讓人可以取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不受其前手的權利缺陷的影響。(例如A將從B處偷來的票據轉讓給了C,C因不知情且對票據支付了對價,B就不能以A是以偷竊方式獲得此票據為理由,要求C歸還票據。這是票據的流通轉讓與民法上的債券讓與(Assignment)的一個重大區別。)
(二)無因性(Non-causative?Nature) 票據受讓人無需調查出票、轉讓原因,只要票據記載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據文義載明的權利。即票據本身與其基礎關系相分離。所謂票據的基礎關系包括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出票人與收款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對價關系。各國票據法都認為,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經成立,即與原因關系相脫離,不論其原因關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得以流通。
(三)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所謂要式是指票據的作成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據上面記載的必要項目必須齊全,各項必要項目又必須符合規定,否則就不能產生票據的效力。各國法律對于票據所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隨意加以變更。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據上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始得請求付給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據,付款人就沒有履行付款的義務。因此,票據法規定了票據的提示期限,超過期限則喪失票據權利。
(五)返還性(Returnability): 票據的持票人領到支付的票款時,應將簽收的票據交還給付款人,從而結束票據的流通。
票據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占有證券。任何人欲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占有票據。
(9)、票據是提示證券。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票據。
(10)、票據是返還證券。票據權利人在實現票據權利后,必須將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以上,就是對與票據的特性的回答,由于票據的種類比較繁多,也會衍生出比較多的一些法律問題,例如電子票據與傳統票據的不同等等。如果需要一些針對性的回復,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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