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有的學者認為,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說,醫療差錯就是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一般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雖有過失行為,但尚未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也沒有任何不良后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的過失行為,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延長了治療期間,給病員帶來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員其他不良后果。
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差錯與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病員的身體健康是否造成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就屬于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則屬于一般醫療差錯。
(二)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屬于醫療意外。
(三)并發癥
并發癥是指某一種疾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了與該種疾病相關的其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病理狀態。這里所說的并發癥,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一種疾病并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而后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并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于醫療事故。
歸納起來,并發癥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后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2)后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后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系;(3)后一種疾病的出現并非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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