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一、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墊資合同,政府部門規定一直是不予備案的,在司法解釋后政府有關部門開禁,墊資合同給予備案,已能成為“白合同”。
二、?當事人簽訂中標合同后,如果出現了變更合同的法定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或簽訂不同協議。但是合同變更的內容或補簽訂協議,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而正常合同的變更司法解釋1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規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文件確定,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此種情況下無需備案,另外合同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正文的內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內容是對主合同的補充并不存在與主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情況,雖未經備案,但不影響效力”。如果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就不能成為結算的依據,如何后續備案也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及時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黑合同”以補充合同形式出現,但并不因此可以改變“白合同”中對仲裁協議的約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協議仍然可以對補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約束力。
四、?“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業到底如何應對,司法解釋目的是為了與《招標投標法》第46條禁止性規定相一致。使招投標程序確定的實質性內容落實到合同中去,確保當事人按該實質性內容履行,【應當招標的工程(國發改委)3號令】,至于其他不屬于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簽訂“黑白合同”發生糾紛時,以那一份合同為準,應依《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有時間先后的,以后簽訂的合同為準,沒有時間先后、不能證明時間先后或雖有時間先后但雙方履行的是先簽訂的合同的,則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既無時間先后,又無法證明實際履行情況的,則以備案的合同為準。
對比,在建設工程中一定要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于合同需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維護彼此的權益。對于發生糾紛之后才能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解決,因此,大家需要對陰陽合同的效力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聊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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