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這兩種責任承擔方式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東的“有限責任”,只要股東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獨立性及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原則上作為公司債權人是無法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然而,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在公司注銷中屢見不鮮,原則上若公司不存在對外負債問題,則這種違法注銷公司的法律風險相對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債務未清償,股東仍然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根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將會使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下以案說法:
案件名稱:林某1與林某2以虛假清算報告將公司注銷后,對公司所負14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民申字第916號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行實施的違法清算行為,系對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既不能產生債務人公司免于清償部分債務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讓股東再受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其違法清算行為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侵權行為。另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股東違法清算亦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案情概況
1、林某1和林某2為夫妻關系,均系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股東。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2。2004年、2006年法院兩份民事判決,判決債務人康宇公司應償還煙臺銀行欠款600萬元、800萬元,保證人永恩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判決生效后因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2007年執行法院依法終結執行程序。
3、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均召開股東會,決定公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組均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兩公司清算組形成兩份清算報告,并經股東會一致決議通過,均載明“債務清償完畢”。
4、煙臺銀行知曉康宇公司與永恩公司被注銷后,立即起訴被告林某1、林某2,要求二人對兩公司所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一審:煙臺中院認為林某1、林某2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故判決應承擔清償責任。林某1、林某2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山東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二審:林某1、林某2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沒有證據證明二人的清算行為造成了煙臺銀行的損失,故不應承擔償還責任。山東省高院認為,二被告的虛假清算行為使不符合注銷條件的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注銷登記,使銀行可以隨時要求二公司清償債務的權利落空,二被告應當就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某1、林某2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的焦點問題:
一、關于林某1、林某2的行為是否侵害債權人利益問題;
二、關于申請人林某1、林某2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問題。
法院判決:
針對上述兩大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關于林某1、林某2是否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產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所進行的清算活動。適用該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財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當公司財產不能足額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依法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據此,本案中,申請人林某1和林某2夫妻作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僅有兩名股東,分別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過程中,在明知該兩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案涉煙臺銀行債權的情況下,既未通知煙臺銀行申報債權,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反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其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煙臺銀行的利益,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侵權行為。
二、關于林某1、林某2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問題。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的違法清算行為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債權人煙臺銀行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故原審判決將申請人的違法清算行為給煙臺銀行所造成的損失認定為債權本息的全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另一方面,在債務人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通過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的制度設計,在保證債權人就公司全部財產公平受償的同時,也為債務人企業提供了破產免責的救濟。該破產免責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債務人企業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的同時,也隔斷了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使得股東受到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
本案中,申請人林某1、林某2自行實施的違法清算行為,系對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既不能產生債務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償部分債務的法律后果,同時,作為股東的林某1、林某2也不再受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申請人林某1、林某2亦應當對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公司注銷的法律風險提示:
從上述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股東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的法律風險,因此,作為一名律師,特別提示公司的股東:
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依法進行清算系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進行清算后,存在兩種結果:
一是經清算后凈資產不為負數,則在清償所有債務后,若有剩余財產可依法進行分配,注銷公司;
另一種則是資不抵債,此時如果作為清算組不能與公司的債權人就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則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從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作為股東應該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雖然,隨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銷日益簡化,但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切記: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否則可能就會對企業所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注銷不清算或虛假清算,股東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雖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銷過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來注銷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償的債務且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黑名單的情況下,清算義務人仍然以虛假的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其違法清算行為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公司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其實質是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在公司注銷過程中,工商登記部門均要求公司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公司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的,作為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股東所作的承諾,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三、執行程序中,注銷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若公司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此時股東違法注銷公司,則執行申請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從而全體股東需要對公司正在執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在有限責任公司注銷過程中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務必依法清算,在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否則,若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將會構成濫用公司的獨立性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從而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特別說明: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責任公司”)
文:吳取彬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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