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十年產權的公寓是可以買賣的,四十年屆滿后會自動進行續期,續費按當時的價格1%-10%來增收,就可以繼續使用。 住房產權規定是沒有期限的,永遠屬于房主所有,房主可以自由處置住房產權。有期限的是住房所屬土地使用權,商品房是70年,商住房50年,商業房是40年,到期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批準,準予續期的可以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相應土地登記手續。......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法院不能對小產權房查封。 小產權房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房屋,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居住人雖然花錢購買了房屋,但是無法辦理產證,因此也就無法確認其所有權,故法院就無法對其查封。 國土資源部曾經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
劃撥地自建房拍賣 如果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并自建房,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依法是可以出售的。出售后,每人可以辦理一份獨立的房產證。但要承擔稅費。 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
1.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