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污罪是行政部門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行為,犯罪者都是經不起金錢的誘惑,利用職權來行駛的一種犯罪行為。那么,貪污罪的認定的幾種特殊形式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貪污罪的認定的幾種特殊形式
根據刑法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
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本文來源于頭條號: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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