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罪規定了六種加重情節,其中第一種是“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關于特定款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還規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貪污罪中特定款物的種類比挪用特定款物罪多了防疫和社會捐助兩種,而且,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列舉的特定款物種類之后沒有“等”字,而貪污罪中有“等”字。筆者認為,對于本項規定中的“等”字,實踐中要注意從兩個方面來把握:一是這里的“等”為“等外等”,這也是法律文件中“等”字的通常性理解,所以,特定款物不限于列明的九種款物;二是其他特定款物的認定要從嚴掌握,只有與所列舉的款物具有實質相當性的款物才可以認定為特定款物,具體可以從事項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時間緊迫性等方面進行判斷。因此,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圍具有開放性,顯著大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特定款物的范圍,同時,這一范圍也不能放得太寬,在具體認定時應從嚴掌握,以體現對特定款物的特殊保護。
但是,實踐中對特定款物范圍的“等外等”理解得過于寬泛,常見表現為把涉及“三農”領域的強農惠農資金一概認定為特定款物,沒有突出特定款物的特殊性,值得商榷。
所謂強農惠農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投入“三農”領域的各種項目的資金,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套取強農惠農資金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這是確定無疑的,爭議在于強農惠農資金是否屬于特定款物,貪污強農惠農資金是否一概需要加重一檔法定刑處罰。
筆者認為,強農惠農資金涉及的項目繁多,不能一概而論,只有那些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具有實質相當性的強農惠農資金,才能認定為特定款物。刑法和司法解釋之所以將貪污特定款物規定為貪污罪的加重情節,是因為特定款物具有特別的重要性、緊迫性,需要特殊保護,而強農惠農資金中有很多項目的資金是為了提高農民收入,或彌補農業生產投入的成本,其重要性、緊迫性顯然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款物不能同日而語。如果不加區分,則體現不出對特定款物的特殊保護,不能形成合理的罪刑階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至于如何判斷強農惠農資金中哪些項目的資金具有可以等同于搶險、救災、扶貧等特定款物的實質相當性,還需要進一步探究。
判斷特定款物的具體標準
通過分析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這九種款物的性質,可以歸納貪污罪加重情節中的特定款物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標準:
1.特定款物的用途具有社會救助性質
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或其他社會主體對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其他收入較低人員給予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措施,其意義在于保障特定群體的基本生存權。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捐助都是典型的社會救助措施。防汛、防疫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救助,但屬于防災措施,與救災密切相關,保障的同樣是基本生存權。然而,在強農惠農資金中,有很多項目并不具有社會救助的性質。例如生態公益林補償,目的在于鼓勵和支持農戶、林戶科學經營、管護生態公益林,是政府運用財政杠桿干預林業市場以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措施,與社會救助無關。有能力種植、經營生態公益林的農戶、林戶,經濟條件一般不至于太差,他們獲取生態公益林補償是為了節約經營成本,而不是保障基本生存權。因此,生態公益林補償不屬于貪污罪加重情節中的特定款物。
2.特定款物的發放對象為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
特定款物的發放對象一般為由于自然災害、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基本生存權受到損害的弱勢群體。如遭受洪災的災民、農村“五保戶”、水庫移民等。當前,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許多農民早已解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甚至已經達到富裕水平。強農惠農資金中也有很多并非以生活困難的農民為發放對象的項目,例如農業產業化經營資金、家電下鄉補貼等,其發放對象恰恰是生產能力或消費能力較強的農民、農戶,此類項目資金的性質顯然與救災、搶險等資金不能相提并論,因而不應認定為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
3.特定款物的使用需求具有現實緊迫性
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需求一般都是較為現實、緊迫的,例如救災款不及時給災民使用,扶貧款不及時給貧困戶使用,必然使災民、貧困戶持續處于生活困難狀態,基本生存權受到現實、迫切的損害。但強農惠農資金中很多項目的使用需求不具有這種程度的緊迫性,例如農機購置補貼,能購置農機的農民一般具備較強的經濟能力,就算一時拿不到補貼,也不存在損害農民基本生存權的緊迫性,因而此類資金不具有與救災、搶險等特定款物的實質相當性,不應認定為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
根據上述三個標準,結合強農惠農資金中各主要項目的性質,除了明顯屬于特定款物的農業防災救災類資金、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庫區移民扶持資金、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與撲殺補助資金之外,可梳理當前強農惠農資金中較常見的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具有實質相當性的資金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病險水庫治理資金、農村低保資金、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民政專項救助資金等。
另一方面,可以說強農惠農資金中的大多數資金項目并不具有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相比肩的實質相當性,例如:農田水利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農村公路建設、土地整理與耕地保護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資金;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畜牧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助、生態公益林補償、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家電下鄉補貼、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產糧大縣獎勵、油料生產大縣獎勵等農業生產鼓勵性資金;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科技發展、新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等農業產業化支持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等綜合開發類資金;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農村中小學校舍建設、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農村環境保護、化解鄉村債務和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一事一議財政獎勵補貼等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與改革類資金;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鄉鎮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類資金。上述資金項目的性質是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及農村社會發展,雖然也具有各自的重要性,但并不具有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實質相當性,因而不應認定為特定款物。
強農惠農資金項目的性質變化
需要注意的是,在精準扶貧政策下,部分強農惠農資金的性質有可能變化為扶貧資金。精準扶貧與過去的粗放扶貧相比,力度更大,針對性更強,作用更直接,具體體現為對資金項目實行精準管理,資金精準定向發放到戶。在精準扶貧政策下,部分強農惠農資金可能會被納入精準扶貧的幫扶措施中實行精準管理,此時,這些強農惠農資金的性質就發生變化,具有了扶貧資金的性質。例如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其目的是支持住房為危舊房的農戶改建新房,而不論農戶的生活是否困難、是否為貧困戶。因此,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在原本性質上有別于扶貧資金,不屬于特定款物。但如果農村危舊房改造被納入精準扶貧的幫扶措施,資金精準定向發放給農村貧困戶改建新房,這一部分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的性質就變化為扶貧資金。貪污作為精準扶貧幫扶措施的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的,應當認定為貪污特定款物,予以加重處罰。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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