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恢復正義,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傳統的刑事案件著重對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認為對加害人進行刑事追究就是對被害人恢復了正義,而被害人遭受的損失是否得到補償則似乎不很重要。刑事和解強調的是對被害人利益的重視和保護,是對犯罪人用理性和寬容去對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認同,削弱其反社會意識。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為真誠悔罪和積極賠償而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從輕處罰。這樣,犯罪分子充分體驗到社會和他人的寬容和溫暖,對自己以前的行為重新認識;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監禁受其他被監管人員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獄而家庭破裂的隱憂;避免了犯罪分子經長期監禁后被釋放對社會的疏遠感和不適應感。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順利回歸社會,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從根本上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實踐中,一些輕傷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氣之爭而起。刑事和解,是在一種緩和親切的氛圍下,當事人雙方進行理性的溝通與對話,達成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雙方可以互相諒解,既可化解紛爭而免于訟累,也可恢復彼此之間的關系,便于以后和睦相處。不會在協議履行后后惡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使當事人雙方繼續維持穩定友好的關系,并消滅了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糾紛,對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如果訴諸法院,可能使彼此的關系徹底破裂而無法彌補。此外,一般老百姓對如何適用法律來解決爭議,缺乏訴訟常識,尤其在農村地區更是如此。刑事和解符合中華民族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有利于實現公正和效率,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使情、理、法有機融合,有助于創造一個更加和諧的社會關系。
第三、有利于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使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當前,案多人少的矛盾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力量明顯不足,而各類刑事案件呈現逐步增多的趨勢,而國家的司法資源又相對有限,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各級司法機關積累案件的情況,其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案件處理的拖拉,老百姓對司法機關普遍的不信任。而刑事和解則不同,和解的過程以及最終決定權是由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自主控制的,司法機關只要監督和解是否合法、正當即可,由此司法機關可以將有限的資源用于其他更為重要、復雜的案件,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處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總之,刑事和解作為一種新的糾紛解決模式,是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確定了公訴案件刑事和解這一制度,順應了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這一要求,使得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雙方都能接受處理,可以盡量減少雙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對立,減少上訴、申訴、上訪和其他后遺癥,既能節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罰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護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加害人的再社會化,對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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