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產程序中止,并未終結破產程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于破產程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系,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序,那么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
基于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后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于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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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破產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在破產重整期間不能申請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實施時,可來以申請和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源: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
破產程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于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于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產法和德國破產法大多將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分為破產分配終結、因強制和解的成立...
破產程序什么時候終結(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
清算組解除合同后,是否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此,國外立法態度不一,大致有兩種做法:一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另一種是使合同關系自合同解除時消滅,使合同發生終止的效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這種差異也明顯地體現在破...
序 本章論述了破產程序的終結問題。破產程序的進行,最后應有依法終結之時。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如果發生了諸如破產分配完成、債權人已經得到清償、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分配等情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的出現,使得破產程序的進行已無必要時,法院應及時裁定終結...
企業破產所規定的和解制度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不同的:首先,企業破產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其的目的是為了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人整頓階段,避免破產,而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訴訟中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其次,破產和解的...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但是...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 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