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
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托辯護律師,這是完全毫無疑問的。但是有一些實際問題,作為被告人或者家屬應該考慮。 辯護律師在開庭后再介入程序,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應該說還能發揮很大作用,某種程度上說為時尚不晚。但是,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合議庭已經明確擇日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比較有限的了。 從法律上講,雖然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有足夠理由......
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托辯護律師,這是完全毫無疑問的。但是有一些實際問題,作為被告人或者家屬應該考慮。 辯護律師在開庭后再介入程序,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應該說還能發揮很大作用,某種程度上說為時尚不晚。但是,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合議庭已經明確擇日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比較有限的了。 從法律上講,雖然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有足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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