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分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于銀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罰息予以支持,駁回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理由主要如下:
1.貸款違約同時承擔罰息和違約金有違公平原則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還具有懲罰違約方和補償無過錯方當事人損失的效果。實踐中,無論約定的是違約金還是違約條款,都是為防止借款人違約而設定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放貸能安全回收。罰息也是針對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違約行為而設定的,只要借款方不按期還款,銀行就有權依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主要表現為在期內利率上浮部分。因此對違約方來說,罰息已具有懲罰性功能,可以說涵蓋了違約金的功能。本案中,被告張某違約后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但如果判決被告同時承擔罰息和違約金,則屬于對同一違約行為進行重復性的否定評價,因此有失公平。
2.銀行貸款的違約損失設定應予以適當限制
作為經營金融貸款業務的銀行,具備信用中介與支付中介以及信用創造與金融服務的職能。同時,銀行還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維護金融穩定。與個人及其它經濟主體相比,其社會責任更大,更應注重社會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曾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4%,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選擇主張,也可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24%。可見,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銀行,其貸款利率不應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限額,與其應承擔的社會職能不相適用。
3.銀行貸款的違約追償應優先適用罰息條款
銀行貸款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受到司法的平衡保護,尤其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借款人的正當權益不容侵犯。本案中,罰息主要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違約行為而設置的,合同約定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作為罰息,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可見罰息具有彌補損失和懲罰的雙重性功能。本案除約定利息外,還對罰息及違約金條款進行了約定。由于罰息具有彌補損失功能,故適用罰息條款已足以彌補被告違約給銀行造成的損失,并達到懲罰的效果,且有相關規定作支撐,無需再進行相關調整。而適用違約金條款,其違約金數額往往較高,遠超出實際欠付的利息,對此需依法進行再調整,且調整具有一定主觀性,故應優先適用罰息條款。
綜上所述,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當同時約定罰息和違約金時,應優先選擇罰息條款,并駁回其關于違約金的請求。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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