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終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終結。 (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債權人的債權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滿足,從而達到了破產程序的實施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由破產清算組織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企業破產逾期申報債權要收費嗎? 企業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申請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其全部債權,或者申報的債權有誤,未按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這種情況下,企業破產管理人或者法院會采取一定的措施處理。那么,企業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是否需要收費呢?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1年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申報。如果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或者申報的債權有誤,未按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那么企業破產管理人或者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9〕3號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

裁判要旨: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的銀行存款等執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請執行人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財產權利歸屬未發生變動,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收到法院破產受理裁定后,不應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應當將其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審判實踐中,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認識不一,是導致當前破產案件受理難的重要成因之一。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須舉證證明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即可,之后的舉證責任轉換至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不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裁判要旨債務加入行為是單務行為,債務人不能因此獲得任何利益,明顯減少了其他債權人可以分配的財產,與《企業破產法》第31條在特定時期的個別清償行為、無償行為、近似于無償行為的有償行為等五項行為,對債務人財產的減損以及對全體一般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181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952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債務人財產無償轉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對無...
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貸款能不能進行核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
法律咨詢:債權人申請企業法人破產申請人要預交清算費嗎 律師解答: 法律規定清算后交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