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被告人為詆毀他人商品的聲譽,故意歪曲、夸大事實,在公共場所砸毀他人商品,對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其行為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裁判要旨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情簡介
一、起訴書指控:2001年4月,被告人陳恩租賃經營的江蘇省連云港黃海度假村客房部(以下簡稱“度假村客房部”)向連云港廣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公司”)購買雙菱牌空調84臺,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以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為由,向上海雙菱空調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菱公司”)提出巨額索賠。
二、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錢廣如先后在報紙上刊登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的文章,并收受陳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經商量分工,由錢廣如確定地點、通知媒體,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當眾砸毀雙菱牌空調各一臺,并向圍觀群眾和記者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等言論。
三、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繼續公開砸毀雙菱牌空調,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多家媒體報道了“砸空調”事件。雙菱牌空調聲譽受損后,僅產品退貨就造成雙菱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59萬余元。案發后經檢驗,該批空調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公訴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應予懲處。
裁判結果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已經充分證實,陳恩等被告人的行為對雙菱牌空調的聲譽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直接導致雙菱牌空調銷量下滑,并造成眾多商家質疑、退貨或終止合同。從商家退貨理由可見,被告人的行為與雙菱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內在、必然的聯系,如太倉市群益貿易有限公司函稱:報紙、電臺報道了雙菱牌空調在南京砸機事件,導致用戶要求退貨或調機,故決定暫停對雙菱牌空調的銷售,并將庫存退還。北京市冰洋制冷銷售中心函稱:從報紙上獲悉雙菱牌空調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在南京被當街砸毀,給該公司空調銷售帶來極大困難,故決定退回庫存的85臺雙菱牌空調。上述證據與審計結論所證實的雙菱公司確實受到退貨損失相吻合,足以證實商家退貨的真實性。該審計結論是根據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出具的,所依據的事實是確實、充分的,其證據效力應予確認。但根據公訴機關指控,雙菱牌空調的聲譽損害應從被告人錢廣如依據陳恩等人捏造的虛假事實發表報道時起計算。故報道發表前的退貨損失2萬余元應予扣除。此外,公訴機關提供的審計結論僅僅證實了因退貨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尚不包括無形資產等其他損失。被告人多次采取砸空調等手段損害雙菱牌空調聲譽,并通過媒體報道,在全國范圍內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可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對損害商品聲譽罪行為后果的規定。
一審宣判后,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不服,分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問題。經查,陳恩等人先后三次在上海、南京等地公開砸毀雙菱牌空調,又散布捏造、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的言論,致使多家媒體進行了新聞報道,眾多商家質疑、被迫終止、變更銷售合同,導致雙菱公司的商品聲譽受損,銷售量下滑的后果。經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7日,發生退貨1065臺(套),造成退貨產品可銷售毛利損失為人民幣576091.97元。又據南京騰遠冷氣設備有限公司、江蘇經緯技術裝備公司、北京市冰洋制冷銷售中心等多家銷售商的公函、退貨清單及訂貨合同等證據,足以證實商家退貨與上訴人所實施的詆毀雙菱牌空調聲譽行為有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對于本案雙菱公司的經濟損失認定,除現有的審計結論計算出的直接財產損失外,還應考慮包括企業商譽價值的降低等因素,故應認定上訴人的行為對雙菱牌空調的聲譽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
綜上,上訴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故意捏造并散布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虛偽事實,對雙菱牌空調的商品聲譽進行損害,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一審法院根據各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與作用,依法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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