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網絡經營者在雙十一雙十二年中大促等購物節上推出的預售滿減活動,可以先提高價格再打折嗎?
不可以,可能會涉嫌欺詐。
網絡經營者不得采取先抬高價格再進行打折優惠的手段,讓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非但不優惠甚至比平時價格更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2、網絡經營者可以采用搭售的方式進行促銷嗎?
不可以強制搭售,但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進行合法的搭售。
(1)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例如采取加粗、加黑字體的方式。
(2)默認勾選不能替消費者勾上,一定要空著,讓消費者自己去勾選,保證消費者自行選擇的權利。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3、雙十一進行了提前預售,網絡經營者可以以缺貨為理由拒絕發貨嗎?
不可以,以缺貨為理由不發貨會構成違約。
(1)網絡經營者在網絡平臺上發布商品銷售信息、價格,即構成合同法上的要約。
(2)消費者一旦拍下該商品,雙方即成立了買賣合同。
(3)網絡經營者不履行發貨義務,構成違約。
網絡經營者在發布商品銷售信息要注意列明并提示商品限售件數、購買時限等條款。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4、消費者可以任意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嗎?
一些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
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1)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2)鮮活易腐商品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5)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6)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7)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網絡經營者對于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在明顯位置標明, 不得擅自增加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履行應盡的售后服務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5、網購差評太多,可以找人刷單或者刪除差評嗎?
不可以,會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網絡經營者要全面、真實、準確、即使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要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6、對網絡經營者來說物流配送有哪些風險?
物流配送的風險可以分為貨物損毀的風險和超時配送的風險。
(1)關于貨物損毀、丟失或被他人冒領:
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采用交付轉移規則,交付之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因此,網購商品在運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賣家承擔。
(2)關于超時配送:
沒有約定配送時間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送達。如果網絡經營者承諾次日達或者XX天內送達的,只要送達時間超過了承諾期限,則網絡經營者構成違約,所以網絡經營者盡量避免承諾過短的送達期限。
網絡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對于耐用、技術含量高的商品,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舉證責任應當由網絡經營者來承擔。
答涉及到汽車、家電、電子產品等商品,應由網絡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自己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存在瑕疵。
網絡經營者在提供產品、服務過程中,要充分保留該商品質檢、驗收合格的證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8、網絡經營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嗎?
可以,但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消費者的個人地址、聯系電話、消費習慣等信息屬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收集和使用必須經過消費者同意。
網絡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個人信息前應當充分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過度搜集、濫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應當采取技術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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