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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會關門嗎?你覺得為什么實體店的零售價會比網店里的貴呢?
主要還是國家稅收的問題,在實體店里出售的商品零售價里稅收占到差不多一半!
在網店里能便宜就是占了沒有稅收的便宜。
但你想一想比中國先進的歐美都沒有出現實體店的倒閉潮,憑什么這么落后的中國會出現呢?
網絡購物或其他經濟的發展趨勢弄不明白的可以參考歐美發達國家,畢竟別人是過來人經歷比我們豐富。在歐美亞馬遜和Ebay等購物網站賣東西是要被網站抽水的。
目前中國因為是政府主導投資,所以每年財政收入增長30%錢都不夠用就是這個原因。
但是政府主導投資只是在改革開放初期或者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以下作用比較明顯效率比較高,目前中國人均收入已經達到4000美元了,政府主導投資的弊端已經顯現出來了,像07-08年為了對抗全球經濟衰退而投入的7萬億,造成國內貨幣的大量超發人民幣的購買力直線下降。超發的人民幣肯定要想辦法投資保值,但在國內股市不振,利潤高的行業不允許私人投資,利潤低的不想做只能都跑去搞房地產了。
現在為了把房地產和基建方面對GDP的貢獻降低,讓消費重新上升到占GDP的大頭,國家下一步就是要慢慢的減少政府主導投資,減少稅收讓利于民,當稅收減少了網絡購物上還能占到多大的優勢呢?
再說國家不會傻到那個地步讓很多人失業的,都失業了網絡購物又賣給誰?
1. 網絡購物作為一種新的購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時尚的特點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
網絡購物因其物美價廉、方便快捷而風靡時下,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網絡購物消費異軍突起。從而出現大量的網絡欺騙,相應的維權舉動和措施也就出現了。
2. 責任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p>
但是,在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一般僅就商品的品質進行介紹和對外觀進行展示,并告知消費者銀行匯款賬號及購物電話,而不履行告知其企業(或公司)名稱及標記的義務,至于該銷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在哪登記、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注冊資金數目、公司住所地等等問題,對消費者來講茫然無知,一旦產生買賣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認。 3. 訴訟管轄 對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來講,要確認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確認難。
在傳媒上,網絡經銷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確認難。
對買賣合同來說,對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提貨或是送貨問題難確認,主要體現在確認郵資承擔主體上存在不確定性。
按照相關規定,若郵資由買受人支付,則符合提貨制規定,履行地在賣方;若郵資由出賣人支付,則符合送貨制規定,履行地則在買方。現實中,網絡購物在對郵資如何承擔問題上存在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情形,這對法院認定郵費承擔主體帶來一定困難,造成確認合同履行地的困難。
4. 網絡欺詐 網絡具有虛擬的一面,商家可以通過匿名方式與外界發生商品交易,從而逃避管理部門的監管,回避法院調查或者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許多不法商家惟利是圖,大行虛假廣告和欺詐之道,打著“打折”、“跳樓價”等幌子,以款到付貨、預付定金、支付郵資等為借口,以超乎人們想象的低價為誘餌,來誤導、引誘消費者上當受騙。
中國對網絡欺詐行為適用法律問題沒有詳實規定,什么情形下適用民法通則調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適用刑法調整,未作明確界定。 5. 自我保護 匯寄款是網上購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費者手中除了匯款單,沒有其他購物憑證。
由于匯款單只注明了寄款事項,無法具體標明商品的功能、型號等內容,一旦出現糾紛,很難有足夠證據來證明賣方應負的責任。加上許多網上交易是跨省市的異地交易,給監管部門受理與查處造成困難。
6. 比如易趣、當當、淘寶等大型專業網站,交易的人次多、規模大、較規范,相對可靠一些。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參考其交易次數、個人信用度、網友留言等幾方面,交易次數越多越可靠,個人信用度在80%以上較可信。
在網上看到了好東西,記下它的品牌、價格,然后到大商場找到實物對比價差,價差合理可考慮網購,如果價差很離譜,一定不能貪小便宜,那樣很可能買到假貨。 7. 廣東省網商協會首次展示了“網購維權標準示范網站”標識,吸引了40余家廣東網商企業參與申報。
消費者在網購時可以查看網商是否有“網購維權標準示范 網站”標識。廣東省網商協會及廣東省消委會將負責監督示范網商內部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將對不符合標準的網商予以收回標識的懲罰,在網商依據標準重建內 部投訴處理流程、制度前,將不再授予“網購維權標準示范網站”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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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于互聯網購物的法律還處于缺位狀態,沒有一部具體的法律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但你使用支付寶,實際上就是和賣方(不是淘寶,淘寶只是你交易中的第三方)訂立了買賣合同,一旦賣方發生違反合同的欺騙情況,你有主張賣方歸還原款并賠償損失的權利。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60號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實施。《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加大了電子商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對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上的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進行規范,不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
第二,《辦法》明確了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規則,即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只有實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得無照經營;對于從事平臺類電子商務的,只能是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
第三,強化了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責任,例如,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必須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注。
第四,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例如,新設第十六條即“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絡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系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絡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臺最多只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保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后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后,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
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
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后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后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F行消保法中并沒有關于網絡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經。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如何確認 由于互聯網是個虛擬世界, 人們不能像傳統商務活動中那樣面對面進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產生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商務活動、以及網站如何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問題。
案例: 8 歲男孩在購物網站以其父親的身份證號注冊, 訂購一臺小型打印機。當貨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長拒絕接受。
交易糾紛就此產生。解決此類有關合同的主體確認問題, 筆者認為在未來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考慮建立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制度。
電子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 它采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 用于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
簡單地說, 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 并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于手寫簽名或印章, 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指出:“從技術層面講, 電子簽名具有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可抵賴性、不可篡改性這四大屬性決定了電子簽名在網絡環境中的應用?!?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里并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并原則通過, 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明確了電子簽名將與手寫簽名或蓋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除公用事業的通告、涉及人身關系和重大財產轉移的事項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動都可以適用。這說明我國已經開始立法規范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制度了。
身份認證(A uthent icat ion) 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傳統的簽名筆跡可以被模仿, 而電子簽名勢必然也會有被仿造的危險。
所以, 需要權威機構來對數字簽名進行管理和認證, 這種機構被稱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認證機構。其主要功能有: 簽發管理電子商務證書; 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以及CA 密鑰管理等。
網絡交易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書時,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等, 經機構驗證后, 簽發證書。證書上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
在做交易時, 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 如對方無把握, 可要求認證機構進行驗證。雙方可相互驗證身份。
很顯然, 認證機構在網絡安全方面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對于認證機構的管理, 國際上有不同的模式。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設立專門、獨立和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作法。因為它是完全獨立的, 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信任; 其非營利性使之不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 其職業能力使之能有效地為客戶保守秘密, 保證網絡交易的安全。
新加坡1998 年《電子交易法》所設立的就是這樣的認證機構。有關人士認為, 鑒于國情, 我國的認證將由政府對認證機構的市場進入進行管制, 以減少認證中的風險。
實際上中國電信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組建了認證中心, 并在許多大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更多更具規模的認證中心產生, 進一步繁榮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
二、要約和承諾 1. 要約和要約邀請。我國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確區分了要約和要約邀請。
該法第14 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過網絡所進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載于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 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爭議的問題。
有人主張應都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 也有人主張應都按要約處理, 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較完整, 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另外, 還有人傾向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解決, 根據按照交易的性質, 他們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 銷售實物、銷售軟件、網上服務。
這種觀點主張: 在第一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后兩種交易中, 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分析網絡廣告性質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商業廣告一般視為要約邀請, 但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時, 視為要約。
若網絡廣告發布者在網絡廣告特別聲明:“不得就其提議作出承諾”, 或“此廣告和信息的發布不承擔合同責任”, 或“廣告和信息僅供參考”等, 則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如果公開表明, 發布人愿意受廣告約束, 則視為要約。而在沒有上述聲明的情形下, 就應該對應要約的構成要件,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 如果網上登載的廣告明確規定了價格、數量, 尤其是客戶可以將之放入廣告發布者指示的購物菜單中, 單擊購買即可成交, 說明發布人已經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則廣告在性質上就不再是要約邀請, 而轉化為一種要約。
第二, 如果廣告發布者在主頁上刊載的信息, 僅供客戶瀏覽,以提供商業信息, 一般可以認為該廣告是要約邀請。如果只是在網站上宣傳某。
2015年3月15日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下稱《處罰辦法》)正式實施。
《處罰辦法》第十二條中,明確將七種行為定義為霸王條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維修責任;強制消費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等等。
也就是說,《處罰辦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終解釋權”、“概不退換”等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將一概視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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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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