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買賣合同以交付為成立條件嗎
買賣合同以交付為生效條件,而不是成立條件。
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交付標的物只能視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
例如: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p>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合同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定金合同。《合同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實踐合同的主要特征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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