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博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陳某(2014年亡故)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名為博愛縣饅頭山**石料廠(以下簡稱**石料廠),從事石料開采加工。2004年2月15日,原告盧某與陳某簽訂合伙協議,共同經營**石料廠。2004年4月22日,被告博愛縣國土資源局為陳某頒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2004年11月20日,焦作市**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石料廠簽訂采礦權合并協議。2006年3月28日,**公司取得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十年。2015年12月5日,盧某向博愛縣國土資源局遞交申請,要求其為**石料廠換頒新的采礦許可證,被告拒絕頒發。為此,盧某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本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為原告盧某作為**石料廠的實際合伙人,與被告的不作為行為有利害關系,原告盧某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盧某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評析]
網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資格不能轉讓、繼承
**石料廠營業執照登記性質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陳某?!?a style='color:#2f2f2f;cursor:pointer;' href='http://www.hpgipv.com/laws-183.html'>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眰€體工商戶與其經營者及財產之間具有緊密聯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資格不可轉讓、繼承。個體工商戶需要變更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案中,陳某作為**石料廠營業執照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在其本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其個體經營戶經營資格已經廢止。
2.采礦許可權也不可轉讓、繼承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而個體采礦權在法律性質上應為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此種行政許可亦不可轉讓、繼承。本案中,陳某作為采礦許可證登記的個體采礦權人,在其本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其采礦權已經廢止。
3.原告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本案中,陳某作為**石料廠營業執照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和采礦許可證登記的個體采礦權人,如認為被告博愛縣國土資源局的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其采礦權,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如認為該行為侵犯其作為登記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石料廠的其他權利,也可以自己名義或以**石料廠為當事人并同時列明自己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其本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其個體經營戶經營資格及采礦權均已廢止。此時他人以**石料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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