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的區別
我國合伙分為: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其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伙與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于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伙企業和全體合伙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伙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伙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
8、個人合伙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伙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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