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同在。從以上對有限合伙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二)雙重責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集有限與無限責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資而形成的合伙資本作為立信于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區別于普通合伙又區別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處理。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務的權利。有限合伙事務的管理權應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權代表全體合伙人約束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人只有對合伙事務的檢查監督權。當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時,就應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有限合伙屬非法人團體。這是因為:
1、合伙組織可起字號,字號經登記后,能夠以字號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
2、合伙團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個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組織的解散;
3、合伙財產是合伙組織的共有財產,并沒有完全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合伙人對于自己的出資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組織統一管理支配;
4、對外承擔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對合伙債務首先應由合伙財產清償。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團體。此外,從合伙的發展趨勢來看,合伙的團體性越來越強,尤其是因為有限合伙的產生和發展,這一點表現得愈加明顯。這主要是因為有限合伙與合伙的分離,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資合因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與資本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對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團體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屬非法人團體。
在合伙人的法律責任上,新合伙企業法和舊合伙企業法的主要區別: 一、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新《合伙企業法》)即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業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就是參照國際立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引進并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合伙企業中,部分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而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擔有...
1、有限合伙基金通過投資目標公司IPO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資目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后,投資實現證券化,溢價能力和流動性明顯增強,合伙制基金既可以通過在二級市場減持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給收購方,實現現金收益。投資者選擇...
**基金算信托類產品 **基金法律本質是信托。基金與信托的意義有某些類似,都含有將自己的財產委托他人管理和運用之意。因此,二者在使用上經常互相代替,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信托是基金存在的基礎,基金僅僅是基于信托而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方式。信托...
破產清算適用對象是誰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規定,該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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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公司設立條件限制 (一)基金型企業: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