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即合伙企業必須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他們共同投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至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
合伙人必須都是依法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應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而非僅限于其投資的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任何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企業債務的義務,而不以其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其它的債務承擔方案中確定的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比例為限。
在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應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不允許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謂有限合伙人,是指僅以其向合伙企業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9條規定了: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盡管這里未具體說明"人",是指法人還是自然人,但從整個條文內容看,應當指的是自然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即有書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合伙事務執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均應在合伙協議中加以約定。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為要式合同,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而且還要向企業機關在申請登記時提交。
3、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的份額、實物
作為合伙企業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合伙人應向合伙企業投入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作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財產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它財產權利出資。每個合伙人應出資的具體份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在其存續期間,合伙企業只有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事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所謂經營場所,是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伙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即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經營場所之外有多個經營場所。
所謂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業而言,根據其從事的業務的特點和要求,它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條件和設施。以上便是合伙企業法對設立合伙企業所規定的法定條件,是每一個合伙企業,無論它從事何種行業,都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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