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一百九十二條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從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業,救助方有權享受本章規定的關于救助作業的權利和補償。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1989年4月15日至28日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1996年7月14日生效,中國于1994年加入)
第5條公共當局控制的救助作業1.本公約不影響國內法或國際公約有關由公共當局從事或控制的救助作業的任何規定。2.然而,從事此種救助作業的救助人,有權享有本公約所規定的有關救助作業的權利和補償。3.負責進行救助作業的公共當局所能享有的本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補償的范圍,應根據該當局所在國的法律確定。
第9條沿海國的權利本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影響有關沿海國的下述權利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在發生可以合理地預期足以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海上事故或與此項事故有關的行動時,采取措施保護其岸線或有關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脅的權利,包括沿海國就救助作業作出指示的權利。
第11條合作在對諸如允許遇難船舶進港或向救助人提供便利等有關救助作業的事項做出規定或決定時,締約國應考慮救助人、其他利益方同當局之間合作的需要,以保證為拯救處于危險中的生命或財產及為防止對總體環境造成損害而進行的救助作業得以有效、成功的實施。
1910年統一海難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規定公約(1910年9月23日訂于布魯塞爾)
第12條各締約國如其立法不禁止違反前條規定的行為,須采取或建議其立法機關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此種違反。各締約國應將為實施上述規定而已在國內頒布或今后擬予頒布的法律或規則,盡快互相通知。第13條本公約不影響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有關由公共當局提供或控制的援助或救助服務的組織,尤其不影響有關漁具救助的此種法律或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財政部、銀保監會、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等五部門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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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難行政強制救助的程序 海難強制救助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財產海上遇險,在危害或威脅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環境時,為避免或減少損害,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對遇險的船舶或者財產實施救助的行為,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指揮調派而進行海難搜救的單位是...
民事、行政案件的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鎮(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 (三)為交通事故...
一、船舶優先權的受償范圍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優先在權的受償范圍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等費用;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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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6號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揮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稱軍隊)在搶險救災中的作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民政局的下屬部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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