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訴案件怎樣認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首應該把握好“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方面: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投案的時間、投案的自動性、投案對象、投出的對象四方面來把握:
1、投案時間。對自動投案的時限,現行刑法典對之作了較為寬松的規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后,但必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對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應視為尚未歸案的情形。在司法機關追捕、通緝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自動歸案的,仍應視為自動歸案。
2、投案的自動性。這是確認自動投案成立與否的關鍵。認定投案的自動性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投案的動機。投案的動機因人而異,動機如何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動的程度。實踐中,行為人自動投案的自動性程度差異是很大的,但從自首制度宗旨來考慮,自動程度之大小并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最多成為量刑所考慮的因素。
3、投案對象。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自動投案的對象是司法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同時又規定了視為司法機關的投案對象,包括個體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員。從而擴大了投案對象的范圍從機關、組織到個人均成為投案的對象。
4、投出的對象
投出的對象即個體把什么交付與司法機關處理。通常認為投案就是個體把自己送去司法機關,交由其處理。這只是說到一個方面,當前刑法確立了余罪自首概念,現有罪行和投出的對象就可依據不同情況分為三種:一是個體還未成為犯罪嫌疑人,這時個體若投案,作為投出對象就包括個體的人身自由和自己所實施的罪行;二是個體已成為犯罪嫌疑人,但無法找到個體,如通輯犯,此時個體若投案作為投出對象就只有個體的人身自由;三是個體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此時人身自由已受限,個體對自己余罪予以自我揭示,就只是對自己余罪的投案,而不存在人身交付問題了。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認定可以從法律對個體積極行為的肯定來予以認定:
1、個體對自己行為的認識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在實踐中常會出現個體認識與司法人員認識不一致的現象,有對行為性質認識的不一致,有對行為程度認識不一致等。這些都不影響個體如實供述的成立,司法人員不能強求個體具有一致的法律認識水平,在認定如實供述時,應只對個體供述內容所體現出的客觀、自然內容與認定事實比照,不必上升為行為定性。
2、未供述真實身份不應認定為如實供述?在實踐工作中,司法人員有時會碰上這樣的情況,個體自動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卻虛構了自己的身份或謊報了他人身份,最后被司法人員取證核實出真實身份。對于此種情況,應視為不供述真實身份不應認定。因為首先從自首確立的精神看,自首的確立是對個體行為的肯定,肯定個體自愿把自己交付于國家權力之下,肯定個體明知會承受懲罰而主動為之。而這種懲罰不應單指法律規定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的懲罰,實質還包括一種極為重要的懲罰內容:名譽權的懲罰。個體一旦被判有罪,名譽將受巨大損害。而個體未供出自己真實身份時,實質可能將名譽懲罰轉嫁他人或不存在之主體,倘若對此也認定為供述如實確立自首,實與自首肯定內容的精神相違背。其次從個體內心來看,不管是基于何原因,而未報真實身份,個體總是實施逃避行為,未完全達到改造的目的,與自首確定的改造罪犯精神相背。
二、提起自訴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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