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破產法》引入更加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這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獨立性。在破產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關系人不能參與管理人,管理人是獨立的機構。管理人受債權人會議監督,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向人民法院負責。這就為排除政府干預,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條件和空間。
——專業性。新《破產法》吸收了管理人應當具備專業資格的國際慣例,對管理人采用資格準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須由具備一定專業資格并具備一定職業道德的律師、會計師擔任。這可以從制度上保證管理人在破產過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產費用。
——全程參與性。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的財產由法院指定的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破產宣告后,必須由管理人管理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這有效地改變了原來的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宣告破產之前,債務人的財產仍然處于債務人的管理之下的狀況。這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破產財產,或造成破產財產的損失。
——職責的法定性。根據新《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負責管理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對財產進行清算、補價、變價等工作。管理人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始終處于中心地位,其他機關或者組織僅起監督或者輔助作用。破產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礎上順利進行,很大程度取決于管理人的設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對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來說,其能否依法有效地指定好管理人,恰當地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是實施破產管理人制度的關鍵。因此,最高法院在新《破產法》施行前,抓住管理人制度這個中心環節進行司法解釋是非常適時和必要的。
在立法過程中,理論界對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認識是不統一的,主要有代理說、職務說、破產法人代表說,我傾向破產法人代表說。因為,債務人財產因破產宣告成為以破產清算為目的而存在的、與過去由登記而形成的法人財產不同的、獨立的財產。管理人是這種人格化財產的代表機構。它使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獨立于債務人和債權人,有利于保證破產程序公正、合理地進行。諸如破產財產歸屬、破產宣告前債權債務關系的承繼、破產宣告后新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承繼等法律問題得到合理解決。
一、別除權之權利屬性剖析在破產法理論上通常認為,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其債權設有物權擔保或享有特別優先權,而在破產程序中就債務人(即破產人,下同)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如日本破產法第92條規定:于破產財團所屬財產上有特別先取特權、質權或者...
重組與重整尤其重要。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兩者只有一字之差,由于目的相同,措施類似,易引起混淆。 實踐中有人也混同使用,但兩者在相似的同時在自主性債務清理等方面存在本...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經營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便喪失對該財產...
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
一、重整計劃制度是什么意思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
破產清算費用支付有哪些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這一費用按照民事...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期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
別除權與其他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1.別除權是對破產人之財產行使的權利這與取回權是針對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產人財產行使的權利不同。所以,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受償時,如有余額應返還破產管理人,用于對全體破產債權人清償,如不足清償時,未...
破產申報優先權是全部嗎 破產申報優先權一般不是全部優先,而是部分。 (一)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
新《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