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生產經營者具有哪些法定義務
一、食品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治,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存放垃圾的設備或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五)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六、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七、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摘自《食品安全法》
八、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食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九、應當標明其真實的名稱和標記。
十、銷售食品,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
十一、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食品的情況下其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十三、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約定履行退(換)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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