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聽說過誰家親戚犯了什么事之后辦理了取保候審,已經從公安機關出來了的例子,這就使得不少人誤以為如果犯下的不是大錯,花錢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但事實與上述說法相去甚遠,所謂的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指的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且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這里就跟大家具體說說取保候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這里說得很清楚,取保候審主要是針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不會對社會造成其它危害或本身有特殊情況的嫌疑人,而且途徑也并不一定是交錢,有保證人做擔保同樣可以,但是一般很少有人會愿意做這個擔保人,因此都是繳納保證金解決問題,而且都說是保證金了,后續是會退還的,當然前提是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取保候審的意思并不是交了錢就沒事了不用坐牢了,我國刑事案件中也根本不存在這種犯了罪可以不負責的情形,倒是一些民事問題中,可能會出現通過繳納罰款來代替對自己所犯錯誤行政處罰的情況,但絕對與刑事無關。
另外取保候審中的保證人和保證金、以及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遵守極為嚴格的規定,這些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里都有明確要求: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中取保候審后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若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保證金退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在刑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檢察院階段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也可以對偵查階段已經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繼續取保候審。 由于取保候審有固定的期限,因此,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應該及時解除。在期限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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