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正因為如此,針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制也不像刑事拘留、逮捕那么多、那么嚴,這也導致了取保候審在實際執行中很容易出現偏差,甚至亂象叢生。很多當事人被整的迷迷糊糊,甚至有些律師也看不懂了。
本文就取保候審執行中常見的典型問題進行舉例分析,以期能群策群力,有所改善。
01 不收不退
不收不退,說的是保證金的問題。相對于保證人,保證金無論是收取還是退還,都更麻煩一些,也更容易出問題。
保證金退還的問題,主要是不及時退還和不退還,在往期文章《保證金知多少?》已經分享,在此不再贅述。這里主要探討一下不收的問題,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過下列情況:
1.辦案機關將收取保證金通知書交給取保候審人本人,然后未提供保證金賬戶信息,當事人去銀行交納保證金,因缺少必要材料銀行無法收取。
2.有些辦案機關就只給了取保候審決定書,沒有給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去哪交納。
3.有極個別情況,雖然公安機關提供了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和賬戶信息,但被取保候審人就是不交保證金,而辦案單位也沒什么處理,最后正常解除取保候審了事。
于是,很多當事人就來問律師,保證金到底要不要交?
對于上述情況,律師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還是要明確,保證金還是要交的。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可能是辦案人員對法律理解錯誤或者就是單純的不負責任。
很多承辦人認為,法律只是規定,辦案機關責令被取保候審人繳納保證金,至于被取保候審人去不去交是他自己的事情,和辦案機關無關;還有的承辦人認為,被取保候審人不交保證金,最后正常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通知書照樣開具,只是因為沒有實際交納,也就不用實際退還,程序上沒問題,不影響歸檔就可以了。
因為,他們只是機械的理解了法律法規的文字表面意思,而未理解取保候審這個強制措施的目的和保證的作用。這里有個最簡單的邏輯,沒有提供保證,何來約束?何來取保候審?而且,不交納保證金后續的執行從程序上就走不下去。
保證金執行的正確流程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而且應當同時送交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金交納情況的材料,以便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核實,然后按照有關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和管理。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交保證金,派出所可以要求辦案部門協助,畢竟辦案部門才是被取保候審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具體辦案單位,由辦案部門協助執行是最為適宜的,這樣取保候審的執行才更具靈活性和實用性。
執行地在決定機關轄區的,辦案人員應當將被取保候審人帶至執行的派出所,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后退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執行地不在決定機關轄區的,有條件的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執行,條件不允許的,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通過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后反饋決定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 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該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24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流程如上。
因此,不收取保證金,派出所就無法執行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取保候審的意義。實務中,很多辦案機關,都是既做決定機關又做執行機關,不向居住地派出所移交執行,才會出現不交保證金也無人問津的情況。
02 形同虛設
這里的形同虛設,是指取保候審執行不規范,只注重決定,而不注重執行。
辦案單位自己決定取保候審又自己執行的情況已經提到了,也是不規范的一種情形,這里主要提的是執行單位執行不力的情形。
1.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的義務(參考往期文章《被取保候審人的“緊箍咒”》),一旦其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以保證金形式擔保的,保證金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而且會被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或者被監視居住,甚至被逮捕。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2.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3.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4.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當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時,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告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正在發生的違反規定的行為,執行機關發現后應當及時制止,具有需要當場處置的緊急情形的,可以采取使用警械、口頭傳喚、當場拘傳等緊急措施。
實務中,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會覺得案件又不是我們辦理的,卻又憑空多出執行的工作,而且執行不到位還會被處理,屬于典型的出力不討好,就容易出現磨洋工、做表面文章的現象。最常見的就是會出現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辦案所在地,甚至失聯的情形。
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但是,有正當理由的,經批準可以離開。這樣適當滿足被取保候審人的正當需要,也有利于公安機關掌握被取保候審人的行蹤,有效履行監督、考察、管理職責。
正當理由,一般是指被取保候審人確實需要到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地區去工作、學習、治病、奔喪、探親等特殊情況,而且不得具有對社會造成危害或者妨害訴訟的風險。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的,經執行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派出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市、縣的,應當出具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市縣決定書,列明準許其離開所居住市、縣前往的地點,離開至返回的時間,以及離開所居住市、縣辦理的事項情況。當然,實務中,一般只要口頭報備就可以了,甚至不報備就離開了,更嚴重的就失聯了。
03 保而不偵
取保候審后,辦案機關應當繼續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深入、全面地收集證據,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不得以保代偵、以保結案、保而不偵、一保了之。
雖然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辦案機關仍應當抓緊時間開展偵查工作,不斷提高辦案效率,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因案件本身的原因而直接取保候審或者不批準逮捕而取保候審的,經過補充偵查也不符合構罪標準,或者證據明顯缺失無法查證的,辦案單位就一直拖著,待到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才“不得已”解除取保候審。
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是因為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 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后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開庭審判,判刑還是會判的,取得了對方的諒解書只是其中一個酌情輕判的情節,具體還要結合其他具體案情判斷。 但是可以取保候審,說明案件不嚴重,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書...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如果被刑事拘留,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才能進行取保候審程序的,家人或者律師可以...
拘役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一種刑罰,很多人一談到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時,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問,拘役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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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贓后被取保候審,判決還要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大多情況下還是有機會爭取緩刑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候開庭審理,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被收監。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
保釋,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它仍在...
律達網: 1、取保候審后會不會判決實刑,還要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大多情況下還是有機會爭取緩刑的。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候開庭審理,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被收監。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刑事拘留的,一樣也百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因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手段,且取保候審不以刑事拘留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1、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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