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況下,詢問最長不超過24小時,如果24小時還沒出來,基本可以確定是被刑事拘留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刑事拘留,這個階段拘留期限包括了前期拘留時間和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間以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拘留期限最長為14日(3+4+7)。
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30+7)。
我們一般稱之為黃金37天。
這個階段就是取保黃金期。
為什么稱為取保黃金期,因為案件在最初查明的時候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因素,也是變數最大的階段,對于可能涉及的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自首、坦白等要素都尚未明確,對于案件走向往往影響很大。
這個階段最大工作就是看看是不是能夠取保候審,為此,根據我們團隊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如下16招辦案干貨分享一下:
報捕前的拘留階段
第一招:及時會見
能夠及時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分析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積極會見是很重要的,雖然現在會見預約很困難,但是當事人在里面了解的案情情況比你在外面通過公安機關了解的多的多,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是守口如瓶的。只有盡可能多了解案情信息,才能盡可能準確分析。
第二招:證據充足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申請
如果是能證明當事人無罪,如有不在場證明、有其他嫌疑人、正當防衛等證據,或法定必須取保候審情況的證據比如證明未到法定年齡、懷孕、哺乳期,則調取后隨時可以提交,讓當事人盡早出來。
第三招:找準理由提交取保申請
一般提交取保候審的理由,通常以犯罪情節較輕,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為宜,除非有明確證據或線索,否則盡量不要以無罪為由申請取保。否則,如果沒有明確證據,一上來就以當事人無罪提出取保申請,很難得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的認可。畢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并需要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因此無罪意見一般較難被采納。
第四招:依法溝通辦案機關
有些重大案件,一看就沒有取保的可能,這時候就提取保了嗎?也不一定,這個階段就要找機會與辦案機關依法溝通交流,如果經過溝通,確定了解到該階段完全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或者根據案情目前無法取保,那還不如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以免被駁回的取保材料附在案卷中,對后面再次申請取保,甚至對檢察院審查批捕都有可能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第五招:提交偵查階段法律意
可以將取保候審申請抬頭換一下,變成一份《偵查階段法律意見書》,對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進行分析,或者僅就當事人的態度、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情節進行敘述,這樣一來在案件定性有爭議的時候,給予辦案單位輕罪或無罪的參考意見和偵查方向,二來也能表達犯罪嫌疑人本人態度誠懇,能夠配合辦案人員的調查。這樣,既不需要辦案機關駁回取保候審申請,也可以給辦案機關做取保決定提供參考意見。
第六招:初步確定辯護方向
如果明確構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態度,如果的確不屬于犯罪的,也應當如實說明。對辦案人抗拒審訊、虛假供述、拒不認罪、翻供等,通常都會影響辦案單位的取保候審決定。
第七招:促成取保條件
在與公安機關溝通時,如果暫時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可以采取“向前走一兩步”的方式(進一步爭取從輕、減輕情節),如賠償被害人獲取被害人諒解,退出違法所得等方式,爭取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審查批捕階段
審查批捕階段非常重要,這個階段時間短,但只要批捕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不構成批捕條件,公安就得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芍^是時間短任務重。
第八招:案件報捕后3-4天提交
案件材料剛送到檢察院的前兩天,檢察官通常來不及看案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檢察官往往不會去看。如果是報捕5、6天后,審查批捕期限將滿,檢察官對案件情況已經有了傾向性意見了,此時再遞交材料和溝通,可能就難以改變檢察官對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報捕后的3天前后檢察官一般已初步閱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并且及時與其溝通案件情況,能夠讓檢察官從偵、辯不同的角度更客觀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在最后的幾天內都盡量和檢察官做好溝通,如果不捕理由有理有據,在一些有爭議的案件上,往往最后的溝通可能就會得到檢察官的認可,進而做出不捕決定。這也要求辯護律師對時間節點的嚴格把控。
第九招:監視居住期間報捕期限過半后提交法律意見
對于監視居住期間報捕的,審查批捕期限為15天,疑難復雜的也可延長至20天。這樣檢察官有較多的時間審查案件,此種情況下,如果案件較為簡單,檢察官通常不會急著看案卷材料,在審查批捕期限達到一半左右時間和檢察官聯系并遞交書面材料較為合適;如果案件較為疑難復雜,或者是有某種專案,檢察官在接到報捕材料后也會抓緊審查,這種情況下,和檢察官聯系的時間可參考刑拘期間報捕的情形,即案件報捕后3天前后聯系為宜。
第十招:結合權威判例提交法
通常情況下,如果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問,爭取不予批準逮捕的可能性會比較大,結合案例、判例會更有效果。
我們接過一個盜竊的案子,說是盜竊,其實是將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車輛,私自開走,中間有個情節就是偷拿了車場管理員的鑰匙。公安以盜竊罪拘留了。我們介入后認為雖然是有“竊”的行為,但因為是自己的車,而阻卻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盜竊罪,當然這種情況光我們出具法律意見還不夠,我們做了案例檢索,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類似的公報案件,聯同認為不構成盜竊罪的法律意見一起交給承辦檢察官,最后在第10天,檢察院已不構成犯罪為由,建議公安撤案。
第十一招:罪輕層面發表法律
如果明確有罪,從犯罪情節較輕的角度去爭取,在一定情況下也有不捕的機會。這種情況,各種認罪態度、不宜羈押、家庭困難、被害人諒解等一些列的理由就可以用上了。
第十二招:“踩點”會見
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應當盡早安排會見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審查批捕階段是很關鍵的取保機會,在為當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辯護思路的基礎上,讓當事人在面對檢察官提審時,能夠客觀、清晰地陳述案件事實,突出能夠讓檢察官認可的可以考慮不予批捕的理由。因為檢察官通常會先審查案卷,然后再提審嫌疑人,所以審查批捕期間內的前兩三天,律師去會見當事人還是有必要的。當然,檢察官有時也會提前提審。因此,律師在刑拘期間最后一次會見時先做初步的分析是有必要的。
我們另一個涉嫌詐騙案件,成功取保的原因也在于勤會見,在不能把握辦案機關和檢察官提訊的時間點,那就只能前期盡可能多會見,了解更多情況,從控辯不同角度依法給予當事人、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批捕后階段
如果超過上述黃金期后,檢察院已經做出了批捕決定,是不是就沒有任何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了呢?也不是。可以向檢察院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但具體提出需要看準時機。
第十三招:批捕一個月以后提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通常應當在批捕一個月之后提出,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明確規定,在審查羈押必要性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初審后一般不予立案……偵查監督部門作出批準逮捕或者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因此,當事人被批捕后不滿一個月律師便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通常不會立案審查。這也很好理解,通常檢察院剛做出批捕決定,就是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那么,短時間內提出根本沒有意義。
第十四招:出現應當取保的情形時及時提出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時間則不受一個月的時間限制:
“應當”情形:
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檢察院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律師發現符合上述情形的,也應當及時向檢察院捕訴部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第十五招:有“酌定”情形時,找準時機提出
根據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具有犯罪情節較輕或者特殊情形的,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比如,懷孕、哺乳或者有嚴重疾病,有需要撫養、贍養對象的唯一人選等等。這些情形除非是突發情況,否則也最好要在批捕后過一段時間再提出。
但這其中通常需要有悔罪表現,方有機會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就需要與當事人充分溝通,提前明確辯護策略和思路,如果當事人拒不認罪,除非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否則可能會被一票否決不予立案審查。
第十六招:被害人諒解
對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對被害人賠償爭取諒解,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容易獲得認可的重要理由。同時,在獲取被害人諒解后,為了防止出現反復帶來的不利影響,最好在獲取諒解后盡快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對于檢察官來說,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及和解協議比較能打動人。因為這意味著,將犯罪嫌疑人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不會出現被害人不滿鬧事的風險。因此,辯護律師在申請書中,應重點說明賠償諒解情況、退贓退賠情況,并附上被害人的聯系方式以便檢察官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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