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我本人的觀點是,計發月薪,是不是設置計薪日,其實都有點道理。
一、不應當設置計薪日的道理
那篇文章里其實已經說了理由了,我對文章觀點的理解是:既然薪酬是按月計算的,那么再設置計薪日是沒有道理的。文章以舊時學徒為例,學徒都是管飯不給錢的。但是無論學徒是否處于工作狀態,老板都是要管飯的。
這個說法雖然勉強,但是也有一定的道理。學徒和現在員工的勞動關系其實是有本質區別的。現在這種學徒其實不多見了,以我有限的見識,好像趙本山和郭德綱還在用這種傳統的學徒制。
學徒一般很小的時候,就到師傅這里了。吃住都是師傅管,師傅不僅管吃住,還要傳授技藝,一直到他們能登臺演出了,再回報師傅。所謂三年學藝,兩年效命,就是這個意思。因此,這種關系更加類似于投資回報。前面管飯也好,教授技藝也罷,都是投資。投資就有風險,或許這個徒弟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那這10來年管的飯就都用來造糞了。
但是撇開師徒制的實質,我們僅從表面上來看,既然說了是月薪,那么這個工資就是管一個月的,這一個月里到底是否處于工作狀態,其實并不重要,反正這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就是這點。
如果沒有計薪日,那么無論是扣錢,還是發錢,計薪的標準也就容易統一了。要不然,現在發加班費時,有個21.75天,但是發其他的錢或者扣錢時,又要按照實際計薪日,實在太繞了。別說HR們繞暈了,就是專門研究這個的,都沒繞清楚。
二、應當設置計薪日的道理
現實中我們的確都在用計薪日,那么為什么要設置呢?支持設置的也有一番道理。這里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計薪日除了11天國定假日之外,都是工作日。因此,計薪日≈工作日是成立的。
工作日吃飯和休息日吃飯也是有區別的。比如,在公司里吃午餐,噎著了,噎出毛病了,這個是可以算工傷的。休息天在家里吃飯,噎死了也不是工傷。如果一個月每天都是計薪日,那么休息天吃飯噎著了算不算工傷,恐怕也會成為一個爭議點。
很明顯,吃飯是生理需要,也是維持勞動能力的需要。既然都是計薪日了,就容易模糊了這條界限。全月每天都一樣,豈不是等于員工24小時待命了?這恐怕也不太妥當。
有了計薪日這個工具,至少休息日吃飯噎著了,肯定不能算工傷。至于下班回家吃飯噎著了算不算,這個還是可以討論。雖然我們都傾向于認為不能算工傷。畢竟我們在計算時薪時,是除以8的。也就是說,即便是計薪日,也不是全天都計薪,而是只有8小時計薪。
所以呢,支持設置計薪日的,覺得這不僅僅是一個計算加班費的工具,也在某個側面來劃分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界限,可以厘清一些不必要的爭議。
三、為什么會有爭議
有這種爭議說到底還是因為各自的角度不同,看出來的事情也就不同。這種爭議其實不是什么壞事。我比較滑頭,覺得兩邊都有道理,都有可取之處,也各自都有缺陷。但是我否認自己是騎墻派,我自認為是務實派。
既然現行規定有計薪日,那么我們就按照計薪日來執行。但是計薪日這個規定中的確有缺陷,如何克服這種缺陷,在實操中沒有統一標準。那么怎么做才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可以討論的。
我是一直主張21.75天僅限于加班工資的計發,不做其他任何用途。除加班工資之外的任何發錢和扣款,一律按照當月實際計薪日計算。遇到國定假日調休的,也是按照實際計算,而不要自己去搞腦子,非要把調整好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再恢復成沒調整前的樣子。
比如,這次國慶調休,因為有一天是從9月調整的,那么這個9月就比通常意義上多一天的工作日。如果是9月底離職的,也不需要把這天算作加班。國家也從來沒有規定過,休息天只能是周六和周日的。因此,周六或者周日上班,并不當然都是加班。
有些事情細究起來,總感覺有點自相矛盾,但是真的不用那么糾結。民法典都說了,慣例和習俗都是可以作為審判的依據的。法律有時候管不到太細,留下的空間就需要自己去揣摩和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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