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設立需要登記嗎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登記
留置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
a.擔保法/合同法規定留置權的主體為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債權人;
b.物權法不限制債的發生原因,任何債權人均可成為留置權的主體。
(2)留置的標的物為債務人的財產:
a.留置的標的物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動產;
b.留置的標的物不是債務所有的動產的,須符合留置權善意取得。
(3)留置財產必須是動產:
a.不動產不適用留置;
b.有價證券是否可以留置沒有明確規定。
(4)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輔助,間接占有;
b.單純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權;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權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權;
d.將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之后,應視為拋棄留置權,不能再主張留置權。
2.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4條第1款、第2款規定采取“牽連關系”說[被物權法修改]:認定標準是留置物與債權來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關系。
(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9條采取“牽連關系”說[被物權法修改]:擔保法解釋降低了擔保法所規定的留置權牽連關系認定標準/牽連關系的構成已不限于債權和留置物來自于同一特定合同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31條采取“同一法律關系”說:
a.應指同一個法律關系,非同一種法律關系;
b.應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種特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a.債務已屆清償期只是留置權成立的條件之一,非留置權實現條件,還需經過寬限期;
b.債權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不能取得留置權。
物權優先效力的內容 1.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1)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含義。同一個標的物上,如果有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無論物權成立于債權之前還是成立于債權之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實現的效力。 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法理依據就是物權的公示公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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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優先于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擔保物權就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將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履行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這是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