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種擔保物權清償的優先順序
一、三種擔保物權
現行我國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質押權
質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3、留置權
留置權則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以案說法
上述三種擔保物權形式不同,但均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那如果在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質權,而動產又被留置的,該動產應清償的先后順序應是如何呢?下面筆者通過一個小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A廠向B廠借款150萬元,將其一批機器設備質押給B。后A又向C銀行借款200萬元,經B同意后以同一批機器設備做抵押,并辦理工商登記。一月后又向D借款100萬元,用該批機器設備向D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登記。設備在B處因保管不善發生損壞,送去E處修理,修理完成后,B拒絕支付修理費用,E將該批設備留置。如此時三筆借款均已到期,且A無力償還欠款,那么該批機器設備應按何順序清償上述四個債權呢?
三、律師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與質權均是依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的,但留置權則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在上述三種權利并存時以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剩下抵押權與質權,如果抵押權經法定登記,則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故本案例中,該批機器設備應按優先清償E的修理費用,C銀行的欠款、B的債權,最后是C的債權。但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此修理費用應由B承擔,在償還B的債權時應予以扣除。
通過上面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對擔保物權的實現順序國家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們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如果您對于上面知識還有什么疑問,律聊網為您提供律師在線服務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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