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為了綠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承包四荒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繼承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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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現行的法律體系與種類中還沒有《農村土地繼承法》,所以,農村土地繼承還沒有專門的立法或明確的列入繼承財產的概念。 二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
農村房屋建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因此和商品房的性質存在很大的區別,也因此,買賣農村房屋存在較大的風險。 在過去十幾年中,農村人口不斷涌向城市,導致農村房屋空置較多,很多人索性就把老家的院子便宜賣了。但近幾...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
一、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